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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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276号)要求,缫丝企业准产证复审工作已经结束。从2002年起,对1997、1998年发放的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绢纺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制作、颁发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初审等有关工作由省级经贸委负责。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会同中国丝绸协会进行。 

  二、复审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能力,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要求,核定全国控制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60万锭。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数量(详见附件一),各地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执行。 

  三、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二),报地(市)级经贸委审核;地(市)级经贸委将审核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并抄送同级丝绸协会(没有成立协会的,抄送丝绸公司,下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会同同级丝绸协会,根据国家经贸委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取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统一编制准产证编号,并于5月20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并抄送中国丝绸协会。 

  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征求中国丝绸协会意见后,对经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发给准产证。 

  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丝绸协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复审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传真)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中国丝绸协会。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刘斌 

  电话:(010)63193518

  传真:(010)63193512 

  中国丝绸协会联系人:廖梦虎 

  电话:(010)66180636 

  传真:(010)66180637 

  附件:一、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二、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单位:   锭

  

原有生产能力

获准产证
生产能力

复审生产能力
总量计划

企业数

总能力

山西

1

5436

5436

5436

上海

1

5200

5200

5200

江苏

41

188088

130796

130796

浙江

44

266180

173100

未含备案数

24000

安徽

3

13600

13600

13600

江西

4

11840

7700

7700

山东

4

14740

10260

10260

河南

3

18100

18100

18100

湖北

3

10920

5200

5200

湖南

1

6000

6000

6000

广东

2

20680

20680

20680

广西

4

33000

22252

22252

重庆

7

40636

28836

28836

四川

5

33060

33060

33060

云南

1

2520

0

2520

新疆

1

2400

2400

2400

总计

125

672400

482620

556040

附件二:

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企业
名称

  

邮编

  

详细
地址

  

法人
代表

  

电话

  

传真

  

企业
性质

  

原准产
证号

JZC

生产能力

  

现有绢纺设备状况

设备型号

锭数

进厂时间

使用年限

  

  

  

  

  

  

  

  

  

  

  

  

主要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主要产品质量

产品名称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三年平均

   

  

  

  

  

  

  

  

  

  

  

  

  

  

  

复审后准产证编号(由省级经贸委负责填写):JZC

地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丝绸协会

(公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丝绸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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