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2年煤炭行业总量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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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煤炭行业总量调控、关井压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行业经济形势已经出现恢复性好转。但随着煤炭供大于求矛盾的缓解,特别是煤炭价格恢复性上升,一些地区和企业又出现了盲目增产的势头,今年一季度,全国煤炭产量同比增幅高达16.4。如不采取措施,全国煤炭行业将再度陷入严重供大于求的被动局面。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要求,2002年煤炭行业仍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继续实施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搞好总量调控,进一步巩固全行业扭亏成果。现将2002年煤炭行业总量调控工作及原煤生产调控目标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煤炭行业总量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经过几年的总量调控和关井压产,煤炭行业生产结构不合理和产量供大于求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但是,企业组织规模小而散、产业集中度低的问题仍较突出,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的生产能力过剩的矛盾尚未根本解决。因此,实施总量调控仍是煤炭行业一项重要和长期性的任务,切不可因供需关系的暂时缓解而放松要求。各产煤地区要从大局出发,树立“长期抓、抓长期”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保持煤炭供需的基本平衡,促进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要把总量调控与关闭整顿小煤矿相结合,促进煤炭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关井压产的实践表明,我国煤炭总量过剩的主要矛盾源于破坏资源、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过多过滥。因此,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精神,要把总量调控与关闭整顿小煤矿结合起来。在完成对停产整顿小煤矿验收后,要把工作重点转向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是否彻底关闭,已关闭的小煤矿是否又擅自恢复生产,验收合格后复产的小煤矿是否出现降低标准和管理滑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把总量调控与煤矿安全整治相结合,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根据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近期将开展全国性煤矿安全整治活动。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特别要针对目前煤炭市场好转的形势下,一些企业出现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情况,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按规定及时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根据全国煤炭供需状况及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的预计,2002年全国煤炭产量调控目标确定为10.5亿吨。请各地尽快将调控目标进一步分解到有关市、县及国有重点煤矿,健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逐月严格考核,并于4月20日前将2002年总量调控分解方案报送我委(经济运行局)。

  联系人:刘波、张勇

  联系电话:(010)63192765、63193672、63192764(传真)。

  附件:2002年原煤生产总量调控目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

2002年原煤生产总量调控目标

                             单位:万吨

省(区、市)

2001年
调控目标

2001年
实际产量

2002年
调控目标

备 注

全国总计

95000

108967

105000

 

北京市

730

754.8

740

 

河北省

5370

5421.4

5400

 

山西省

23330

25176.4

28000

不含平朔公司

内蒙古区

4090

4122.5

4000

不含神华、伊敏公司

辽宁省

4250

4374.2

4300

 

吉林省

1740

1532.5

1500

 

黑龙江

5190

5661

5300

 

江苏省

1650

1716.6

1650

不含大屯公司

浙江省

85

88.9

80

 

安徽省

4250

5387.1

4800

 

福建省

460

1015.6

500

 

江西省

1200

1426.4

1300

 

山东省

8000

10825

9380

 

河南省

7370

8328.9

8000

 

湖北省

660

446.7

400

 

湖南省

2120

2184.5

2100

 

广东省

412

246.1

200

 

广西区

631

593.1

550

 

四川省

3650

4099.5

3600

 

重庆市

1710

1983.2

1750

 

贵州省

3540

3731.4

3400

 

云南省

2040

2394.1

2100

 

陕西省

2790

2699.8

2700

不含神华集团公司

甘肃省

1700

1815.4

1700

 

青海省

206

251.3

200

 

宁夏区

1340

1635.7

1450

 

新疆区

2200

2713.8

2300

 

平朔

1280

1707.4

1550

 

大屯

610

707.3

700

 

神华

2280

5433

5000

含西五局

伊敏

206

493.8

350

 

(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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