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贸委关于省经贸委系统内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意见
黑经贸产业发[200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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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工贸局,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国经贸产业[1999] 1016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11号)精神,为规范省经贸委及委内设各工贸局主管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协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暂行意见:
一、协会的管理
1、委系统内各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负责协会业务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办理协会承担政府职能的委托工作;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指导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负责协会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及年检初审,审查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会同委内有关部门监督协会履行省经贸委委托职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
2、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外事管理,协会财务和国有资产的指导、监管等管理体制,暂不做调整,维持原管理渠道不变。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其中属经贸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在选举之前其人选需报委党组同意。副秘书长由协会聘任,由省经贸委备案。
3、除机关党委、人事处、产业政策处三个部门之外,委内其他部门对协会没有管理职责,委内各部门不直接对协会下发规定性文件。需委托授权协会承担的政府职能,经产业政策处归口办理委托授权后,委内各部门可进行具体业务联系。
二、协会主要职能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有三类,即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是:
1、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6、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7、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8、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2、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项目前期论证:
1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4、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5、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16、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17、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三、协会的自身建设
行业协会要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加强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专职队伍的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民主选举协会领导。会长、副会长经推荐、提名的,也要通过选举后确定,并向以选举产生为主过渡。秘书长采取选举、聘任等形式产生,选择熟悉行业情况、有责任心、有协调和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要提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转变观念,倡导开拓、进取、创新,立足有为有位,多办实事。要努力转变作风,摒弃行政化、企业化倾向,采取民主协商、协作、协调,实行自律性管理。要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实行民主办会,规范协会行为,优化人员结构,引入竞争机制,凝聚高素质人才,从多方面提高协会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要老、中、青相结合,建立正常的离退体制度。要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黑龙江省经贸委
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