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民社函[199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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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现就全国性社会团体申请社团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社团编制。

  二、申请社团编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万元以上经费,且用于管理性活动的开支应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管理活动的开支包括购置或租用办公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合格财会人员。

  三、社会团体可依据本团体的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和开展活动的需要提出所需编制数额,以书面材料提出申请,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办事机构设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报民政部。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社团编制的理由;

  (二)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概况;

  (三)对今后经济收入与支出增长的预测。

  四、社会团体申请社团编制时,应持有银行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

  五、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适用于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及分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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