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00]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工业办公室贸易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1]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委主管的行业协会(包括学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的管理,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省经贸委对主管的行业协会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各工业办、贸易办代管相结合的办法。各协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业务主管单位都是省经贸委。各工业办、贸易办对代管协会的管理不能超出委托的职能范围,不得干涉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作为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对经济工作的部署,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指导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负责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
(四)领导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协会的人事、外事管理,指导、监管协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六)承担党和国家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省经贸委对行业协会的管理由以下处室分工负责:
(一)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业务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办理协会承担政府相关工作的委托(事先征求相关处室、工业办、贸易办意见);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指导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负责协会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及年检初审,审查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会同委内有关处室和各工业办、贸易办监督协会履行省经贸委委托职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
(二)省经贸委人事处负责协会的人事工作。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之前其人选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委党组同意;副秘书长由协会聘任,向省经贸委人事处备案。
(三)省经贸委机关党委统一领导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委直管协会党组织隶属于委机关党委。
(四)委直管协会的外事、财务和国有资产等事项,分别由省经贸委人事处、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会同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依法组织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进行审计,没经过审计的协会不予年检。
上述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机关相关处室分别另行制定。除以上四个处室外,委内其他处室对行业协会没有管理职责。需委托授权行业协会承担的政府工作,统一由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归口办理。经委托授权后,委内各处室可进行业务联系,需行业协会承担课题、提供服务等具体业务,应签订委托书并明确相应的费用。
四、受省经贸委委托,各工业办、贸易办对代管行业协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省经贸委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对经济工作部署的具体安排,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省经贸委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或通知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行为。
(二)向省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检的预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省经贸委。
(三)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代管协会党组织隶属于各工业办、贸易办机关党委。
(四)负责推荐代管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经委人事处审核后报委党组同意。指导、监管代管协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五)承担省经贸委委托的其他职责。
不属省经贸委主管(即业务主管单位不是省经贸委),但实际上人、财、物等均由委或各工业办、贸易办管理的协会,维持原管理渠道不变。
各工业办、贸易办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对代管协会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经贸委批准后实施。
五、行业协会必须依法组建
(一)行业协会必须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条件,即: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具有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必要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以上处罚,在历次政治事件中有不良行为,特别是在反对法轮功问题上认识不清,立场不坚定的不准担任协会领导职务;2、具有相当的影响和号召力,并具有从事与协会相关工作的经验或经历;3、应是本行业的专业人士;特殊专业性较强的协会会长、专业学会、研究会会长,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副会长、秘书长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拟新任职的不超过65
岁);5、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确需担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三)行业协会应具备相应的办事机构和3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计、出纳和财务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六、行业协会必须依法开展活动,坚持人员自聘、活动自主、经费自筹,并自觉接受省经贸委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行业协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条例》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行业协会对所聘人员应独立负责,严格管理,切实履行职责;活动经费要有合法来源,并依法使用。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增加企业负担。
(三)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
(四)行业协会重大活动要报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审查并报主管委领导同意。
(五)行业协会不得以省经贸委名义发文,省经贸委原则上不与行业协会联合发文。
七、申请成立行业协会要规范程序
(一)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由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统一归口受理,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分别就人事、党组织问题征求人事处、机关党委意见,提出审查报告报主管委领导;由主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委主任签批。
(二)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应由发起人向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1、筹备申请书;2、发起人和所发起成立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相关的委内处室、各工业办、贸易办的同意意见;3、活动资金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拟筹建党组织情况;6、章程草案。
(三)申请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同意其筹备:1、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2、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4、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原则上每季度审核一次
(五)省经贸委审查同意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自审查同意后30日内仍未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将撤销同意批文。
八、加强对行业协会监督检查
(一)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提出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等申请。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按规定就有关变更事项提出审查意见,报委主管领导签批。
(二)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和安排实行年检制度。委直管协会将年检材料直接报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初审,代管协会由各工业办、贸易办组织预审,报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初审,初审意见经委主管领导签批后报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有关工业办贸易办进行清理,清理结束后,由该行业协会向省民政厅提出注销登记:1、有违法行为的;2、一年之内没有开展活动的;3完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4、自行解散的;5、分立、合并的;6、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行业协会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骗取我委同意的,经查明后,我委将提请省民政厅予以撤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行业协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将协助省民政厅予以严肃查处: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我委监管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