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经济贸易厅《关于省经贸系统行业协会管理意见》

海南省经济贸易厅

http://www.ica.gov.cn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家经贸委印发委管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贸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经济贸易厅是全省经贸系统行业协会(包括学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规范对全省经贸系统行业协会的管理,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省经济贸易厅管理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对经济工作的部署,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指导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负责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检查协会日常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协会的清算事宜;

  (四)领导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协会的人事、外事管理,指导、监管协会的财务,监督其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

  (六)开展评选优秀活动,定期评选优秀协会、会员单位、个人;

  (七)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审批制度,监督协会会员证发放情况;

  (八)承担党和国家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协会应遵循的事项

  (一)具备条件的协会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共产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二)协会之间具有平等法人地位,各自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三)协会申请成立时,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筹备申请书、资信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协会的领导人选(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应当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章程程序选举产生,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协会领导人(特殊情况确需要兼任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协会应当完善内部自律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日常工作、财务管理、人事制度、档案保管、考核奖惩、重大事项报告、接受捐赠公示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