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培育和发展北京市工业领域协会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2001]经京行管字第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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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我市工业领域协会(包括各类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的建议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育和发展工业领域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以下简称《社团条例》)、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以下简称《培育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办发[1999]62号)(以下简称《加强民间组织管理通知》)的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协会的设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规范的协会组织体系,工业领域协会的设立要符合《社团条例》的要求;符合北京工业经济发展和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符合北京市工业领域协会建设的总体规划。

  协会设立要由发起单位成立筹备组,经过筹备成立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同一行业的单位会员(包括以单位会员为主及个人会员混合形式)超过30个,方可申请设立协会组织。协会的设立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行业划分;遵循同一地区不重复设置的原则。

  北京工业领域的协会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性协会,可称为“联合会”,是以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或协会会员对象的协会;二是行业性协会,可称为“行业协会”,是以行业内企业为会员对象的协会;三是专业性协会,可称为“专业协会”,是以本专业企业为会员对象的协会。各协会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类协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协会要健全组织机构。要形成结构合理的领导班子;专职工作人员要占协会工作人员总数的70%以上。处级以上(含处级)党政机关现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协会秘书长或秘书长以上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协会的职能

  工业领域协会是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主要会员的中介组织。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协会要立足于为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服务,同时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按照《培育意见》的精神和北京工业领域协会的发展实际,协会应特别注意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1、贯彻党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图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开展行业统计,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并定期向政府和企业通报情况。

  3、组织经验交流会和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4、开展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和鉴定。

  5、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展览会。

  7、接受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级资质审查的前期工作;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8、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协会的建设

  1、工业领域的协会组织,应打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面向全市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在依托大企业集团的同时,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入会,扩大协会的覆盖面。

  2、协会要加强思想建设。要认真学习、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协会要加强组织建设。协会秘书长及其以上的领导成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且任职前需上报北京市拟委员会审核,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协会要配备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兼职人员比例合理、规范的领导班子和工业人员,改变目前协会人员老化的现象,提高综合素质。

  4、协会要加强制度建设。每年3月15日前向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行业管理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制定行规行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5、协会要加强本行业的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行业协会的专家库和信息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协会的管理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办发[2000]39号)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是北京市工业领域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工作。根据《加强民间组织管理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对归口管理的协会在申请登记、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对外交往、政策研讨、财务管理、接受境外捐增资助、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等九个方面负有领导责任。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在对所属协会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积极支持、指导协会开展工作,为协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具体要求如下:

  1、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对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负有监督责任,并指导协会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市经济工作重点,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负责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3、负责对协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人选,提出审核和调整意见。

  4、协会的对外交流活动,需事先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核后,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协会接受境外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调研活动及捐增和资助,需上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5、组织开展协会评优工作,推广协会先进工作经验。

  6、落实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组通字[1998]6号)。协会具备三名正式中共党员时,必须建立党支部,要加强协会的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7、协会可申请社团编制,并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8、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对协会的财务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监督,有关资料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备案。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9、监督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协会要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对会员进行非法集资或摊派;不得利用政府的委托或授权,侵犯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0、协会要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培育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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