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法规[20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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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

  为加强对经贸领域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六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由省经贸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指导管理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行业协会是指在省经贸委进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同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经济、贸易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省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促进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正常开展活动。

  第五条 省经贸委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六)承担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行业协会应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为宗旨,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省经贸委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经省经贸委同意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行业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创办内部刊物,开展咨询活动;参与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

  (七)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八)受省经贸委委托,配合、协助进行行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 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内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经济组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跨行业的,可以分别加入各行业协会。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4年。理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能超过二届。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关会员的权利、义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责、人选产生、内部机构的设置等,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协会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载明。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十二条 全省省级区域内不重复设立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

  第十三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四条 设立行业协会分为审查、申请筹备、申请成立登记三个阶段。

  发起人应首先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筹备该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发起单位基本情况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有关的书面材料,由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发起人应当自收到省经贸委同意筹备的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持省经贸委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发起人在收到省经贸委出具的同意筹备文件3个月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的,应当重新报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依法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成立应当制订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会员资格、入会退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负责人产生办法、任期及职权范围、会费交纳办法、资产管理与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章程须经有三分之二会员参加的、出席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在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应报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报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清算完结后,持省经贸委同意注销的文件,15日内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完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制订的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难于执行的,由经贸委决定用于本委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资助其他公益事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或挪作他用。除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外,由省经贸委监管。剩余财产的处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业务、人事、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经贸委产业政策机构对行业协会进行总的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省经贸委各行业管理机构、相应处室对涉及本行业的各类行业协会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建立行业协会负责人例会制度。由产业政策机构组织每年一次的全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各行业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涉及本行业的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份前向省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接受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活动,应报经省经贸委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应选择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凝聚力的会员担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民主选举;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应选择熟悉行业情况、有责任心、有协调和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并通过选举或聘任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协会与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可根据实际或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标准议定,并报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在确定或变更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时,应征求省经贸委意见。对根据需要,由省经贸推荐、提名的行业协会部分负责人,应按正常程序,通过选举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省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兼任协会领导职务,有特殊需要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取得的合法收入,应用于行业协会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按年度向省经贸委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行业协会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有关联合会、学会、研究会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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