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贸委业务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管理意见(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豫经贸产业[ 2001] 791号
http://ica.setc.gov.cn
委机关各处(室、局),委直属各单位,各委管局、行业办,各有关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经贸委业务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管理,指导其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河南省经贸委业务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管理意见(暂行)》已经委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经贸委业务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管理意见(暂行)
二OO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河南省经贸委业务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
社团组织管理意见(暂行)
协会、研究会、商会等社团组织是协助政府部门实施宏观调控,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力的有效形式,是政企之间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培育和发展社团组织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的社团组织,特别是工商领域社团组织发展很快,不仅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增长,服务内容也不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绝大多数社团组织为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服务,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力量。
机构改革后,省经贸委承担了"联系工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与调整"的行政职能,我委成为委属各单位和各行业办所属各类社团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更好地指导省经贸委系统协会、研究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国经贸产业[20001]
57号)的精神,特制定如下管理意见。
一、省经贸委业务主管的职责
根据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要求,省经贸委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l.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对经济工作的部署,指导协会的改革,调整和发展;
2.负责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3.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会的清算事宜。
二、委内各部门职责分工
省经贸委系统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原委属协会仍由省经贸委直接管理,各行业办原所属协会委托各行业办代管。
(一)委内各部门职责分工
1.经贸委产业政策处负责协会业务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办理协会承担政府职能的委托工作;指导协会的改革、调整和发展。负责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委内有关处室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
2.委机关党委负责指导直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委办公室负责直管协会的文件、资料传送和有关会议通知等工作。
4.委人事处负责指导协会的外事工作,审核或审批其有关重要外事事宜。
除上述四个部门外,委内其他部门不直接对协会发规定性文件、通知,需委托授权协会承担的政府职能,统一由产业政策处归口办理。
(二)委托各行业办的管理职责
1.根据省经贸委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及对经济工作部署的具体安排,指导代管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其传达或转发省经贸委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监督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会的清算事宜。
2.向省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发展方面的建议。
3.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负责指导代管协会的外事工作,对代管协会的重要外事事宜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经贸委。
三、登记审查与监督管理
1.筹备成立
申请筹备成立协会应当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向省经贸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文件;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出资证明和验资报告;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省经贸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经贸委应当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筹备的决定。
2.成立登记审查
筹备成立的协会,应当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开展筹备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申请成立登记时,需向省经贸委提交下列文件:
(1)成立申请文件;
(2)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章程;
(4)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名单。
3.变更登记审查
协会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省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省经贸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条例》的要求,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4.财务管理
协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省经贸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5.年度检查
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6.注销登记审查
协会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注销登记,并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登记证书副本;
(3)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4)省经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7.省经贸委系统协会要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加强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专职队伍的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民主选举本组织领导。会长、副会长经推荐、提名的,也要通过选举后确定,并向以选举产生为主过渡。秘书长采取选举、聘任等形式产生,选择熟悉行业情况、有责任心、有协调和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经过省经贸委业务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专职工作人员要老、中、青相结合,注意吸收专业技术人才,要建立正常的离退体制度。省经贸委系统协会要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8. 协会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协助登记机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省经贸委有权撤消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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