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是由中国冶金企业管理协会更名,于1999年1月成立的。会长吴溪淳;副会长吴建常、谢企华、刘玠、罗冰生、刘本仁、刘汉章;秘书长梁才;副秘书长王兴洁、刘振江、戚向东、李世俊、黄金干、杨尊庆。钢铁协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34个;个人会员10人。71个理事,41个常务理事。
钢铁协会共有八项主要职能:1、制定行规行约、协调钢铁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同行议价、产品进出口等;促进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
政府部门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3、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钢铁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营技术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4、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开展行检、行评和质量监督工作。承担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5、受政府、会员和社会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推动技术进步。6、组织推动有关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7、代表我国钢铁行业参加国际同行组织的有关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8、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杜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国家经贸委委托钢铁协会(党委)对代管社团和所管事业单位负有六项管理职责,承担着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反倾销、以产项进、外事、举办国内展览、有关资质审查等行政职能。
钢铁协会内设综合部、信息统计部、市场调研部、咨询服务部、科技环保部、财务资产部、组织人事部、国际合作部等8个工作机构;另设9个分支机构:市场及进出口协调工作委员会、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统计与信息工作委员会、质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财务与价格工作委员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工作委员会、冶金设备工作委员会、物资流通工作委员会。
钢铁协会会员企业的钢产量、销售收入、职工人数分别占钢铁行业的92.6%、90%和75%。伴随着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协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总结交流经验、协调企业行动等方面;逐步加大了工作力度。通过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坚持双向服务,面向企业,在工作实践中拓展了服务领域;在全行业逐步发挥服务、自律、协调作用。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综合部( 010) 65133322_4317
传真:( 010) 65131959
信息统计部(010) 65133322_1332
传真:( 010) 65225545
市场调研部(010)65133322_4406
传真:( 010) 65131910
咨询服务部(010)65133322_1338
传真:( 010) 65298573
科技环保部( 010) 65133322_4413
传真:( 010) 65135864
财务资产部( 010) 65133322_4423
传真:( 010) 65131907
组织人事部( 010) 65133322_1321
传真:( 010) 65131956
国际合作部(010)65133322_1334
传真:( 010) 65130074
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西大街 46号
邮编: 100711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
(1999年 1月 2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缩写为 CI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不断提高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进行“双向服务”的根本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钢铁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冶金工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家冶金工业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逐步健全和强化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协调钢铁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组织同行议价和钢铁产品进出口等多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三)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或会员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讨论,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努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我国钢铁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应当从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领导继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每届轮换一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 2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