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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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缩写CEMA),是1994年4月12日国内贸易部批准、1994年8月15日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

  1997年4月年以来,民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我协会先后进行了全面自查、接受有关方面的审计和审查,经国家国内贸易局报请民政部审核,被列为第一批重新登记社团,准予重新登记,并于1999年3月4日在《中国社会报》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核准登记公告》(第一号)中予以公布。

  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成立时,为国内贸易部;1998年机构改革后,为国家国内贸易局;现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

  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按规定按期召开了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这些会议上,分别审议通过或修订《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法;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聘任名誉理事长;讨论审议协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其他事项。特别是在1999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根据民政部的部署,按国务院1998年新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审议修订了《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章程》;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规定,审议调整了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使协会《章程》和协会负责人的构成,完全符合有关规定。

  协会现有会员586个,其中,单位会员467个,个人会员119名。会员中有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民爆器材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使用单位、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和其他与民爆器材有关的单位,涵盖了我国涉及民爆器材的各个方面。会员结构合理,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进民爆器材流通管理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全体会员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流通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民爆器材管理规定,积极推进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改革和营销方式改革;在会员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信息交流、技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出版刊物;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交流等。

  协会成立六年多来,在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全体会员的支持、努力下,本着其宗旨,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为推进民爆器材流通管理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和贡献。1998年被原国内贸易部评为“全国物资流通行业优秀社团”。几年来的主要工作有:

  (一)创办了会刊��《中国民爆器材流通》。会刊始创于1995年,开始为双月刊,1999年5月改为月刊。通过会刊宣传贯彻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传递信息,交流经验,介绍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分析预测民爆器材及民爆器材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供需形势、价格走势等等。会刊已成为协会为推进民爆器材流通管理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全体会员服务的重要工具。

  (二)组织编写了《中国民用爆破器材应用手册》。为方便民爆器材从业人员准确掌握、运用民爆器材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协会组织会员中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际工作者编写了《中国民用爆破器材应用手册》一书。这本105万字的《手册》,全面地收录了现行民爆器材管理法规,系统地编写了民爆器材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实用性,对广大民爆器材从业者来说,是一部很有实用价值的工具书。该书1997年出版发行后,各方踊跃购买,反映良好,普遍认为协会为大家办了一件事实。

  (三)积极推进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改革和营销方式改革。通过会刊《中国民爆器材流通》和发文、召开会议、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倡议等形式,宣传贯彻企业改革和营销方式改革的方针、政策、规定,组织研讨和经验交流,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和营销方式改革,取得可喜成绩。企业改革逐步深化;营销工作,逐步延伸服务内容,在做好经营、供应的同时,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配送制这一现代营销方式已较为广泛地开展起来,有的地方如深圳市已走上规范化轨道,代理制在一些地方业已开展。现代营销方式的推行,不仅进一步规范了民爆器材的流通管理、方便了用户,而且可有效防止民爆器材流失,确保社会安全,收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佳的效果。2001年初,我们又在民爆器材流通领域积极推行民爆器材电子商务、开展爆破服务业务等工作,继续延伸营销工作的服务范围。

  为了推进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改革和营销方式改革,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国家国内贸易局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我协会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营销改革专业委员会。

  (四)注重加强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我协会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保证供应、方便用户、服务生产、确保安全”这一民爆器材流通管理的宗旨,一直把安全工作置于重要地位,结合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形势,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做了相应工作:通过会刊和发文等形式,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通告、通报等等传递给会员;通过会刊和会议等形式,宣传、介绍、交流会员单位安全管理经验,为此,在会刊上开辟了“安全管理”专栏;1999年公安部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强化爆炸物品管理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后,召开了以贯彻专项斗争部署为主要内容的二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就协会如何贯彻专项斗争部署、配合专项斗争的开展进行了讨论、研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崔子秋副局长作了重要讲话,审议通过了以协会名义提出的《关于积极投入强化爆炸物品管理严厉打击涉及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专项斗争的决议》,号召全体会员积极地、认真负责地投入专项斗争,取得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新成就;参加了国务院组织的安全生产督察工作组第四组非煤矿山专业组的工作,参与了调查和组织召开了非煤矿山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座谈会;在推进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改革和营销方式改革中以及开展其他各项工作中,甚至在同会员的接触中,都始终强调加强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出国考察。为学习、借鉴国外民爆器材管理经验,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组织四次出国考察,了解了被考察国家民爆器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值得借鉴的先进管理经验,也开阔了眼界,取得较好效果。

  (六)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修订。2000年5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会部署修订《民爆条例》,我协会参加了这次会议。之后,我们以各种方式参与了这项工作。一是召开会议广泛征求会员对《民爆条例》的修订意见,并反映给有关部门;二是对公安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送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民爆条例》(征求意见稿),组织多年从事民爆器材流通管理的同志和召开部分会员座谈会,进行认真讨论、修改,并及时报出;三是承办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召开的修订《民爆条例》座谈会;四是对会员单位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提出的对《民爆条例》的修改意见,及时向有关方面作了反映和汇报。

  (七)承担了全国工业硝酸铵的销售统计工作。工业硝酸铵是生产炸药的主要原料,我们按季对其销售进行统计,并作出简要分析,印发给会员,对硝酸铵的生产和购销有着一定的引导作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我协会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委托召开的修订《民爆条例》座谈会、国家计委价格司委托召开的民爆器材价格管理座谈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委托起草《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几点意见》以及原国内贸易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等,都认真予以承办。

  (九)认真受理会员单位的业务咨询等服务工作和日常接待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对会员单位提出的业务咨询、有关情况的询问,都认真予以受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答复;对来人来访,做到了热情接待。

  (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和管理。一是按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会议;二是根据关于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会员行为,经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于1998年制订了《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会员公约》;三是自1998年开始,开展了年度优秀会员评选工作,并向优秀会员颁发《荣誉证书》;四是加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开展工作,严格协会财务管理,严格工作人员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办事效率的不断提高。

  协会设有分支机构一个,即“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营销改革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国家国内贸易局批准、民政部于2000年10月10日以[2000]民社登字第10号文批复设立的。

  协会领导成员:

  理事长    田雨馥

  常务副理事长 翟仁吉

  副理事长   于金周等27名

  秘书长    邱 琦

  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的设置:

  信息咨询部  负责人翟仁吉(兼)

  调研部    负责人邱 琦(兼)

  培训部    负责人刘福业

  联络部    负责人陈 璞

  办公室 负责人丛茂龄

  协会地址、邮编、电话: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编:100834

  电话:68392754,68392772

传真:68391544

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缩写CEMA。受国家国内贸易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的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改善企业经营条件,推进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体制的改革,推动民用爆破器材流通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商品流通、民用爆破器材流通法规。

  第五条 开展商品流通、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理论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流通、民爆器材流通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律。

  第六条 依据国家关于商品流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民爆器材流通企业的改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创新、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研究民爆器材及民爆器材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化工、石油、轻工等产品)的营销方式的改革,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推行连锁制、代理制、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式的建议;积极研究、探索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民爆器材仓储运输管理的建议,推广应用专用运输车辆,促进仓储运输现代化。

  第七条 调查研究和收集民爆器材及主要原材料流通中的实际问题、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为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收集、总结民爆器材及主要原材料流通的信息、经验,负责民爆器材及主要原材料的销售统计工作,并在会员间组织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八条 组织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加强流通工作者的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

  第九条 沟通与国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 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依法成立的从事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相关工作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均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自动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须经本单位提出申请,个人会员入会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权;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各种服务权;

  (四)反映情况,对本协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权。

  二、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协会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三)关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声誉,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四年,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讨论、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报告;

  三、通过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协会经费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协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推举,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会员。为了加强协会的日常工作,可由理事长从副理事长中聘请常务副理事长1�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下设信息咨询部、调研部、培训部、联络部、办公室。秘书长主持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协会业务工作需要,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本协会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会刊、资料及宣传的费用;

  三、常设机构办公的费用、工作人员报酬、福利和差旅费用;

  四、其他必要开支;

  六、本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有关工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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