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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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英文缩写CAMC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1年5月13日登记成立。本协会以全国农机营销企业为主体,吸收行业重点农机生产企业、农机有形市场、科研院所及宣传媒体自愿参加,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协会目前拥有330个直接会员(其中农机营销企业168个、农机生产企业132个、农机有形市场14个)、2400多个间接会员,覆盖面按销售额总值占全行业的40%,在农机行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95年和98年两次被原国内贸易部授予“优秀社团”荣誉称号。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推动农机流通行业和企业改革,积极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农机行业经济发展,为发展农机事业和繁荣农村经济做贡献。

  主要目标:广泛发展各种所有制的农机流通、生产企业会员,成为代表农机流通全行业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成为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加快改革、推动农机全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建立起政府、协会与会员单位三者有机结合的行业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在农机流通行业中的服务、协调、自律和监督作用;强化服务意识,完备各项职能,提高会员单位信誉,扩大会员单位在农机行业中的影响,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业务范围:开展农机流通行业管理、行业服务、信息咨询、国内外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展销展览、出版刊物。

  主要任务:调查研究农机行业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反映行业的要求;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提供行业发展规划建议;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活动,提高农机营销企业服务质量;组织企业针对改革、市场、营销、质量、管理等动态信息进行交流和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人员培训与交流;出版行业杂志和专业信息;举办各类农机产品的订货展览交易和展示会,以多种服务形式,推动行业发展。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

  会 长:崔本中

  常委副会长:廖廷水

  副 会 长:曹文谦 王玉狮 张仪萌 范景龙 马秀珍 杨树德 郭晓岩

  王祖南 朱吉隽 申佩怀 蒋海方 胡新辉 万政民 梁庆文

  李志建 魏建华 王一民 缑永生 谷全诚 王季明 沈 铨

  朱新民 徐小荣 王清华 刘成强 崔起鸿

  秘 书 长:曹文谦(兼)

  执行秘书长:王玉狮(兼)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常设内部办事机构(电话/传真)

  行业管理部 010-68523701/68596528 email:camda@etang.com

  行业服务部 010-68530049

  信息咨询部 010-68530047/68527538 email:chinaam@sina.com

  (《农机市场》杂志社)

  培训交流部 010-68512672/68512672

  宣传展览部 010-68596263/68526910 email:huibang@camtf.com.cn

  办 公 室 010-68532124/68532124

  财 务 部 010-68524450/68532120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章程

(1999年5月18日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简称农机流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Agricultural Machinery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缩写 CAM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具备农业机械经销企业开业技术条件的各农机流通企业和农机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推动农机流通行业和企业改革,积极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繁荣农机事业和农村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同时受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等国务院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本着“自律、自主、自养”的方针开展各项工作,其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

  (二)推动本行业深化企业改革,对农机企业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构想,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研讨会,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

  (三)组织或参予组织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会、农机交易市场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农机商品流通,繁荣农机市场;

  (四)开展本行业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如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活动、产品质量用户调查评价活动及各项专业活动,提高企业信誉,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参与制定本行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反映会员要求,维护行业信誉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职工和企业的素质;

  (八)搞好行业财务与商品流转统计与分析,搜集整理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信息,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投资咨询、法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发展的策划与咨询等各类咨询服务;

  (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参观国际农机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

  (十)办好协会有关刊物,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加强宣传,扩大协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十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会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制止行业垄断,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

  (十二)加强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及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协会会员分为直接会员与间接会员两种。直接加入本协会的各省级农机公司及规模较大的其它农机流通企业为本协会的流通企业直接会员;直接加入本协会的农机生产企业为本协会的生产企业直接会员;直接加入各省级农机流通协会的流通、生产企业会员为本协会的流通、生产企业间接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入会者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且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提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常务理事的变更及增补;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以本协会名义参加涉外、礼仪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职权:

  (一)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调本协会与挂靠单位的关系;

  2.研究本协会长远发展战略和行业重大问题,组织提出本协会发展规划;

  3.会同常务副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会同常务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组织协调各会员单位间的关系;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工、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 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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