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物资储运协会”是本会的法定名称,英文译名为:“CHINA MATERIALS
STORAGE &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简称 “CMSTA”。
第二条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储运、贸易、及生产、加工、改制、配送、货运代理等业务的企业、事业、教育、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即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储运市场;本着服务的精神,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部门、生产和流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储运行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储运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生产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其指导下,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北路十八号(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拟定行业经济政策、法令、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管理。 二、组织研究我国储运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体制法规,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
三、积极组织会员单位之间,行业内部和跨行业的横向联合和协作,特别是同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间的联合,促进储运企业与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
四、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对流通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和探讨;挖掘内部潜力,推广先进的流通技术、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
五、组织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储运企业的全面素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现状和问题及会员单位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
七、建立与国外流通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发展与国际同行的友好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行业进步。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技术资料,编辑发行会刊、通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企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从事储运、贸易及生产、加工、改制、配送、货运代理等业务的企业、事业、教育、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可以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流通的管理、技术、科研、教育等方面有一定专长及贡献的个人,承认、拥护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储运等业务的管理、实践和学术上有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由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的申请书上要加盖公章)。
二、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纳;其有关材料由协会办公会议负责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受本协会提供各项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五、要求本协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权推荐本协会理事成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关心协会工作;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管理经验及研究成果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举选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和终止本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本协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65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三、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0年11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