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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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化的大好形势下,由全国重点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发起、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成立。

  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社团登记证号:第3348号

  业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

  会 长:步云吉

  秘书长:袁苏凡

  业务主管机关的历史沿革:本会成立之初,是由物资部批准设立并管理;1994年国务院机构变革后,本会由国内贸易部主管;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本会由国家国内贸易局主管;2001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本会现由国家经贸委管辖。

  我会的宗旨是:联谊合作、团结互助、积极促进煤炭城市、煤炭企业经济技术协作、交流与联合;为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争取应有的权益,促进其“两个文明”的建设;为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的经济繁荣、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

  我会成立十年来,理事会员单位发展到100多个。并在煤城、煤企比较集中的城市山西、山东、安徽、甘肃、贵州和辽宁等省市设立了办事机构。为壮大、发展和增强我会的活力,广泛宣传交流煤炭城市、煤炭企业在改革、建设方面的信息经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开展煤炭城市、煤炭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会还分别设立了经济工作委员会、文化工作委员会、节能技术委员会、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采煤塌陷研究所。我会成立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经贸委,在原物资部、国内贸易部、能源部、煤炭工业部,在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和国家煤炭工业局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全国各理事、会员单位的协助下,充分利用社团的组织优势、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和服务优势,为煤炭城市、煤炭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会的采煤塌陷研究所的抗采煤塌陷理论列入我国大学教程;我会节能技术委员会的热管应用技术也在世界获奖;我会开展政策调研,多次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并受到当时国务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委领导的好评。特别值得回顾的是在一九八九年九月朱基总理在担任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期间,曾亲临我会大同会议,并发表了讲话,给我会成长史上留下难忘的一页。

  我会工作重点主要是发挥社团组织的协调、服务作用,重点在服务上下功夫。为全国煤炭城市、煤炭企业及广大理事会员单位服务,真正起到“中介组织”的作用。宣传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各种类型的研讨会、经济技术交流会、高科技项目推广会,组织技术培训及专业展览、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为煤炭城市、煤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拓宽企业职工就业门路,为国家分忧、为企业解难。我会还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贸易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京安总公司等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国农科院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为全国各煤炭城市、煤炭企业推广高科技项目,提供技术,设备引进,产品推销等进出口业务服务,并为企业高新科技项目招商引资提供服务。

  我会为加强宣传工作主办的会刊中煤信息,为广大理事会员单位提供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时事信息、经济信息以及我会的工作情况,保持与广大理事会员单位的密切联系。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团组织在社会运行中的地位与作用,社会团体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团组织作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合的桥梁和纽带,既是企业走向市场的服务员,也是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权益的维护者。我会决心要抓住机遇,坚定信心,加强组织建设,规范行业管理,继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尽心竭力为全国煤炭事业办实事、谋利益。展望未来充满着希望,我会今后将继续努力探索为全国煤炭城市、煤炭行业服务的新途径、新领域、新任务,努力为全国煤炭事业的振兴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我们欢迎社会各界有志之士积极加入我会的工作行列,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全国煤城、煤企的兴旺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分支、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1、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2、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文化工作委员会

     3、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节能技术委员会

     4、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

     5、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采煤塌陷与治理研究所

  办事机构:

     1、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山西办事处

     2、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安徽办事处

     3、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办事处

     4、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办事处

     5、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办事处

     6、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办事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新开67号

  邮 编:100035

  电 话:010-62243157

  传 真:010-62243158

  E-mail: cccu@263.net

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

      英文名称:CHINA COAL CITY DEVELOP PROMOTE OF UNION

      英文缩写:C C C U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全国煤炭城市、煤炭企业、有关设计科研单位、新闻单位和个人,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动员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团结协作,促进煤炭工业和煤炭城市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繁荣和兴旺。

  第四条: 

  本会的上级业务主管机关为:国家国内贸易局;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北京市西直门内大街东新开胡同 67号办公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讨煤炭城市和煤炭工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战略,为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项目、投资、技术成为本会个息和咨询,帮助寻找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途径;

  二、组织煤炭城市之间、煤炭企业之间及煤炭城市、煤炭企业与其它地区、其它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并帮助它们发展外向型经济;

  三、宣传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就,提高它们的知名度;交流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在建设、管理、改革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四、兴办实业机构和非法人经营机构,以支持社团活动;

  五、主办会刊及编辑书籍、信息咨询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全国各煤炭城市(含产煤县),煤炭企业(含煤炭流通及大的用煤企业)、有关设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和与之相关联的单位,经申请由本会批准 ,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煤炭城市、煤炭行业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热心于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发展的人士,经本人申请,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及其它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本会的刊物上发布信息、发表研究成果和建议的优先权,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个团体会员选派一名理事;十名个人会员选举一名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常务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点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副秘书长的任免,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业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任免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五、代表本会处理其它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业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其它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实业机构上缴利润;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额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却、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执行。

  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本会日常办公经费;

  二、用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及会议的补助;

  三、用于对煤炭城市和煤炭企业的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用于投资兴办实业机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出修改方案,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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