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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简介
http://www.ica.gov.cn
化学工业是耗能大的工业部门之一,为抓好化工的节能工作,
1980 年成立了化工部节能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负责全国化工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在
1988 年国家精减机构、转变职能的情况下,
1989 年成立了化学工业能源研究会,是既有学会、又有协会双重职能的群众性组织。
1993 年国家机构进一步精减,根据节能工作的需要,在化学工业能源研究会的基础上,
1994 年成立了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该协会有化工企业、科研、院校、各省市区化工厅局、地市化工局及与化工节能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参加了,有团体会员
300 多家。
今年 4
月本会进行换届选举,又发展了新会员,也有些单位如各省市区化工厅局、地市化工局,由于机构撤消,不再是会员单位。目前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是以化工企业为主,还有石化、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节能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设计等单位,形成了跨部门、跨行业的节能技术协会。现有会员
297 个。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的领导成员和理事,共有理事
114 名,常委理事
50 名;领导成员由
13 人组成,高岁同志为理事长,徐飞同志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另外
11 名副理事长有中石化、中石油各一名,化工企业的五名,节能有关部门
3 名。秘书处设在北京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中街
1 号北楼
118 室。有工作人员
6 名,其中专职工作人员
3 人。秘书处设三个部,即节能技术部、培训教育部、节水部。
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分别见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章程第一、二章。协会围绕业务范围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编辑出版了会刊“化工节能”内部刊物。
二是对化工系统的能源消费和产品能耗情况进行收集和分析。
三是组织举办了几期国内、国外的节能培训班。
四是推广应用节能“四新”成果,这是协会成立以来的一项重点工作。基本上每年召开一次节能技术交流会,对节能“四新”成果进行交流推广。
五是协助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做了一些工作,如规范化工行业保温材料推荐供应管理工作;利用国务院节能专项基金,组织化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组织评审节能项目;受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委托,组织编制了石油化工“十五”及
2015 年节能规划。
六是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为总结交流化工行业节能技术与管理经验,组织了五次化工节能论文征集与评选活动,促进节能工作的开展。
七是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咨询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和参加每年一次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为企业传播节能信息和有关节能技术咨询。
八是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制定了“秘书处各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秘书处电话:
62047382 ,传真
62004189 ,电子信箱
ZGHG@sina.com
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
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
英文名称: China Chemical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
缩写 CCECT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一)
本协会是由化工生产企业以及为化工生产提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
本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
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面向基层,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推动我国化工节能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化学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化工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各项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国化工节能工作动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组织化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开发、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收集国内外化工节能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和技贸洽谈等活动。
(五)组织国内外化工节能技术的培训教育,提高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素质。
(六)组织国内外化工节能技术交流,促进国内外技术经济合作。
(七)开展化工行业的能源计量、能源审计、节能监测、产品能耗限额制定等方面的工作,收集、江总化工行业能源消费量及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八)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编辑、出版、发行协会的会刊及通讯。
(十)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等国家有关部门或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履行入会手续后为单位会员。从事化工节能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要在申请表格上加盖公章,个人会员要在申请表格上签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协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专题咨询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损害本协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1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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