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创建于1984年,原名“中国石油和石化设备研究会”,1990年7月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本会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支持下,由有志于推动我国石油和石化工程(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工程建设等)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全国性技术与经济研究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本会随着国家政府机构改革的变迁,其业务主管部门先后从原国家经委、能源部变更到国家计委、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现由国家经贸委主管。本会是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团体会员并由其代管,也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团体会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团体会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联系团体。 (一)业务范围: 本会按照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理论研究、技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依靠和组织本会各方面的技术专家、高级管理人员,紧密结合我国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和石油化学工业的需要,发展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系及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发挥人才和技术的优势,对我国石油和石化工程技术、生产和市场经济等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技术交流等活动,旨在促进石油和石化工业的技术进步、生产和经济发展。其主要业务范围为: 进行我国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所需的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宏观研究,提出建议,供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及技术政策,
从事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出口和技术攻关等工作时参考; 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进行专题研究、中长期规划、技术咨询和其他工作,协助企业改善生产和经营; 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进行有关技术经济评估、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合作以及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 同国外相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积极开展活动,促进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 同国内有关组织、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建立广泛联系,共同推进我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的技术进步; 支持兴办科技实体,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积极促进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利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交流,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人员培训。 (二)组织 一、会员 本会目前已拥有包括工程技术专家、教授和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的个人会员500多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会员占95%。会员主要来自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航空、船舶、冶金、地矿、兵工、科学院(所)及高等院校等18个部门,行业广泛,学科齐全,具有高水平的综合研究、技术发展、市场开拓及咨询服务能力。本会还拥有10多个科研、生产和工程设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会员,具有协助提供工程设计和先进技术装备的能力。 二、领导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领导执行机构是由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1999年10月本会选举产生的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如下: 名誉理事长:张文彬 理事长:张皓若 常务副理事长:尤德华、贾映萱、王丙申 副理事长:史习盐、苗承武、黄
鉴、彭守义 秘书长:刘积文 理事会常务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尤德华、李子凡、刘积文、邵祖光、陈一林、杨云秀 张皓若、贾映萱 三、组织机构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高级技术经济顾问委员会和六个部(室),其主要职责为: 1.高级技术经济顾问委员会 负责和组织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技术发展以及其他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咨询,对本会的工作目标计划和开拓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秘书处办公室 负责处理本会秘书处日常事务;负责会务、财务、信息和组织管理工作。 3.开拓管理部 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目标业务计划和开拓发展项目;负责对国内外各种项目合作协议和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负责本会下属部门和单位发展计划的业务指导及项目归口管理工作。 4.国际合作部 接受国内外单位委托,组织举办国际技术交流及技术装备展览活动;承接国内外单位及企业提出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承接国内外单位委托组织专题研究、工程项目预可行性及可行性研究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为国内外单位和企业介绍国际合作伙伴,协办各种技术装备的合作业务(包括成套、单项技术引进、设备引进、合资、合作、来料来样加工等);为国内外单位和企业提供双向国际人才交流咨询,推荐技术专家及高级经济管理人才。 5.技术装备部 接受国内部门、单位、企业委托,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试验开发工作;组织“三新”成果交流,提供相关行业的先进技术装备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积极开拓和推广“三新”技术成果和先进机械设备在相关行业中应用。 6.石油化工部 接受国内外部门、单位、企业委托,组织提供石油(天然气)开采、炼油、石化项目(上、中、下游)发展规划、机会研究、市场调研、技术经济评价、生产技术及企业、经营诊断等咨询服务;组织先进工艺技术产品的技术交流与推广。 7.仪表电子部 接受国内石油和石化企业的生产系统和单元的生产过程的监控监测系统工程设计及其电子、仪表选型配置技术咨询;开展国内外先进电子、仪表生产的应用调查研究,开拓国内市场,积极推动先进电子、仪表在石油和石化生产中的应用。 (三)主要业绩 本会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16年来共承担组织和完成国内有关部门及国内外企业单位委托的各种调查研究课题、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科技资料编写翻译和出版以及技术交流、评估、鉴定、技术成就展览等共227项,其中重大专题调研17项、工程项目咨询80项、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评估、鉴定等60余项。 (四)本会住址及部门联系电话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十六楼 邮
编:100013 办公电话:(010)64212605;(010)64211854 传 真:(010)64212605 电子信箱(E-mail):cppei@public2.east.net.cn 秘书处办公室及联系电话 秘书长:电话(010)64211854 办公室:电话(010)64212605(含传真) 高级技术经济顾问委员会及联系电话 主任委员:张文彬
副主任委员:邵祖光、蓝锡巨 办公电话:(010)64282019 部门联系电话 开拓管理部:(010)64220211 国际合作部:(010)64960353 技术装备部:(010)64678545 石油化工部:(010)64220211 仪表电子部:(010)64672982
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章程
(1998年11月20日修改报审,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999年11月1日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
( 英 文 名 称: CHINA PETROLEUM AND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INSTITUTE 简称 :CPPEI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在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下,由有志于推进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包括工艺、设备、工程建设等)技术进步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的全国性技术与经济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全体会员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从事各种科学技术和管理的调查、咨询、交流和服务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本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和平里7区16楼
邮编:100013
联系电话:64212605 传真:(010)642126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我国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所需的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宏观研究,提出建议,供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出口、技术攻关等工作参考;
(二)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专题研究、技术咨询和其他工作,协助企业改善生产和经营;
(三)同国外相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积极开展活动,促进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
(四)同国内有关组织、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建立广泛联系,共同推进我国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的技术进步;
(六)利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交流,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能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有两名以上正式会员介绍和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团体会员单位必须有本会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提出申请。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报秘书长批准。
(三)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分别颁发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个人会员视本人实际能力和影响,
分别聘为研究员、顾问和高级顾问。聘期一般为四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信息及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联系本专业的科技人员,共同对有关技术经济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