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及行业合法权益,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药生产、加工、科研和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组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的全国社团法人,是农药行业的协调、服务和自律性组织,是政府与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会员单位隶属关系、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委托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住所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职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与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新建农药生产厂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参加农药生产厂点核准、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参与农药行业的管理;
(四)组织、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同行议价,维护公平竞争;
(八)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十)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十一)组织技术信息交流会、展销会、展览会等;
(十二)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四)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五)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即农药生产和加工、农药配套的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为主的生产、科研、设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省、市、区级农药(工业)协会(为当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即从事上述业务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在协会中积极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农药及相关行业和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省、市、区农药(工业)协会或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三)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协会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支农企业的物资、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
(四)优先享有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转让;
(五)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等优惠服务;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照章交纳会费;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向协会及时通报本单位生产、经营、改革、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与经验,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由本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通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除名,收回会员证书,并通知所在省市农药(工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及全体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并通知所在省市农药(工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及全体协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热心协会工作的本单位领导成员担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由理事长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三)聘任协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
(四)讨论批准新会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服务,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思想作风好;
(三)熟悉业务,在农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检查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组织领导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包括下列支出: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劳动工资及劳务报酬;
(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费用;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的资助;
(五)协会兴办的各项事业费用;
(六)奖励对协会工作做出成绩的会员单位或个人;
(七)本协会设立“振兴中国农药工业”奖学金,奖励热爱农药专业的优秀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0月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