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20楼甲 邮编 100027
网址 www.cnaia.org
现任理事长 费广泰
秘书长 龚辈凡
分支机构 各专业委员会分布各地会员单位6个
会员单位数 224
主要产品 各类合成树脂、胶粘剂、胶带
职别 姓名 现职 单位名称 电话
理事长 费广泰 厂长 北京东方化工厂 (010)61564901
常务副理事长 应书光 厂长 北京有机化工厂 (0l0)677l2255
副理事长 师广明 处长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010)84885804
副理事长 陈琦 厂长 上海新光化工厂 (021)65431443
副理事长 俞永涵 副总经理 上海长城精细化工厂 (021)628l3330
常务理事 姚永理 总经理 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0851)2561355
常务理事 毛玉兰 所长 上海合成树脂研究所 (021)64363641
常务理事 李绪山 总工 山东化工厂 (0531)5952541
常务理事 刘家荣 厂长 四川维尼纶厂 (023)68974682
常务理事 耿立义 总经理 天津冰峰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022)28185262
常务理事 李法华 所长 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 (021)628l5008
常务理事 刘万章 总经理 浙江金鹏化工有限公司 (0576)2437064
常务理事 张敬旭 总经理 宜昌市葛州坝粘合剂开发总公司 (0717)6714397
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dhesives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A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1.由从事胶粘剂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2.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 3.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胶粘剂工业的方针政策,加强横向联系,开展技术活动,加速技
术进步,加强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贸委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及民政部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胶粘剂工业的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产品标准及经济立法等 问题的建议。
2.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制定和贯彻经济政策法律和法规。
3.向政府和本会成员提供国内外有关胶粘剂的技术、经济、仪器设备、资源市场、管理和 环保等方面的主要情报和资料,对重大技术攻关课题提出建议,组织对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估,
论证和推广工作。
4.推动行业间的经济和技术横向联系,协调会员之间和有关行业之间在经营,技术合作 与竞争中发生的问题。
5.负责组织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和展览活动,举办有关的各种会议,组织评比及技术培 训,并向社会推荐本行业的名优产品。
6.发展与境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组织 本行业有关单位出国考察访问,并接待国外来访团体。
7.对企业和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招商引资和市场信息。
8.负责收集会员单位的生产、科研和经营情况的统计报表,并进行归纳整理后,上报与下 发有关单位。
9.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产品标准,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10.兴办经济实体,弥补协会经费来源不足。
11.维护会员和协会的合法权益,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协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 施,直到向司法机关起诉。
l2.出版和发行行业性刊物。
13.承办政府业务管理部门、其他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14.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胶粘剂行业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可申 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本协会是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人本协会的意愿。
3.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在胶粘剂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具有一定 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单位推荐或秘书处介绍。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按照章程享有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未能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依照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 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必须经到会会员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事理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
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 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1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任 期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事理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 5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重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98年12月15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待召开全国会员代 表大会时再表决确认。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