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成立于一九八九年,成立之时,经原国家计委批准,协会机构挂靠在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业务上受原化学工业部和原机械工业部双重指导。1992年4月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主管。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是由从事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和经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检验、教学等单位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本协会现有会员340余家,涉及化工、石化、机械、石油、轻工、医药、铁道、船舶、航空、航天、电力、兵器、核工业、农业、教育等十五个领域,遍及中国大陆26个省、市、自治区。协会会员单位中既有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中国轻工业装备集团等大型集团公司和化工机械设备制造业的骨干制造厂、工程公司、设计院、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同时也吸纳了众多新兴的中外合资、民营及乡镇集体企业,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
为便于开展专业活动,经民政部批准备案,协会现下设六个专业委员会,其设置如下:
化工设备专业委员会(挂靠北京金属结构厂)
搪玻璃设备专业委员会(挂靠北京北搪化工设备厂)
橡胶机械专业委员会(挂靠沈阳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化工仪器仪表专业委员会(挂靠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仪表电器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专业委员会(挂靠北京金属结构厂)
气门咀、芯专业委员会(挂靠沈阳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行业协调、服务、指导工作,维护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交流活动,促进中国化工装备制造业的进步,为化学工业的发展服务。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措施,制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进各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
(二)组织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统计信息网,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经济、技术、质量、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组织行业内的投标和产品价格的协调;
(四)开展行业内外技术交流、研讨与合作,组织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为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标准化、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设备维护等进行调查统计、行检诊断、评选推荐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会、技术发布会和国际性专业会议;
(七)组织行业职工技术资质培训,开展业务竞赛,促进企业提高职工技能素质;
(八)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主办《中国化工装备》和《中国化工装备通讯》期刊,编印发行有关资料,为行业宣传交流服务;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受政府部门委托的主要工作及主要业绩
(一)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自1998年起每年负责部分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取证及换证检查工作,先后共完成3批91个单位的取证、换证检查;
(二)受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委托,自1998年起负责化工系统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审查与管理工作;
(三)受原化学工业部委托,自1987年起负责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先后共完成两批160个(次)企业的取证、换证审查,并相应颁发了生产许可证;
(四)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自1991年起,先后举办了11期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班,共有553人次通过考核,取得了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
(五)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工作,自1997年起,共举办了36期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班,总计有366人通过考核,取得了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
(六)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机构,已接受26家企业约请,开展了初审工作;
(七)经原化学工业部和现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负责化工装备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先后制(修)订了500余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并开展了技术标准宣贯、咨询和发行工作;
(八)自协会成立以来,先后共组织了4次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参与组织了四届国际大型展览会。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收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协会收费标准如下:
一、凡经协会理事会批准为协会正式会员的单位一次性交纳入会费1000元。
二、会员年度交纳会费原则:
1、企业单位会员每年度交纳会费为1000元,理事会理事单位为2000元;
2、事业单位会员每年度交纳会费500元,理事单位为1000元;
3、会员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由协会统收统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将一部分经费划拨各专业委员会使用。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虽然规模较大,而且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国性专业协会,但目前仍是挂靠在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有些会员单位总认为协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倾向性,因此协会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影响。
二、协会业务比较空虚,国家经贸委曾提出加强行业协会工作的14条建议,但目前仍停留在“设想”阶段。协会主要负责人的全部精力都花在业务开拓方面,而实际效果却很差。
三、协会无论是长远或近期,都有一定的工作计划,但由于没有财力支持,往往兑现率很低,再加上不少会员单位效益滑坡,支持和参与行业活动的意识都很薄弱,致使协会因财政不足而缺乏生机和活力。
改革建议
随着国家机关的改革不断深化,原来九个委管局将要相继撤消,“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必将逐步实现,各类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也将逐步得到社会肯定,为此建议如下:
一、对现有各类协会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使这些协会真正独立起来,从编制、资产等意义上成为独立单位。
二、政府部门要切实支持协会工作,明确分工界限,使各类协会都有自己的业务范围,真正充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三、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业务,无论是长期性或临时性的工作,都应予以合理的财政支持或政策支持,使协会正常开展工作,并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理事长及秘书长名单
理 事 长:眭林轩
副理事长:孙腾良 李昌礼 郝守泉 刘金宝 贾江波
果占平 柏树文
秘 书 长:张 声
副秘书长:张建荣 陈国杰 周长和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号
邮编:100011
电话:62044356 62004143 82085214
传真:82085213 62044373
电子信箱:cciea@sohu.com cciea@263.net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六日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化工装备协会”(China Chemical Industry
Equipment Association)(CCIEA)。
第二条:协会是由从事化工装备制造和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检验、教学等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行业协调、服务、指导工作,维护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活动,为发展、振兴我国化工装备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订行业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接受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措施,制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进各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
(二)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经济、技术、质量、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组织行业内的投标和产品价格的协调;
(四)开展行业内外技术交流、研讨与合作,组织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为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标准化、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设备维护等进行调查统计、行检诊断、评选推荐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会、展销会和国际博览会;
(七)组织行业职工技术资质培训,开展业务竞赛,促进企业素质提高;
(八)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编印发行本协会的刊物及有关资料;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必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具有入会意愿;
(四)能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规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先履行入会手续,再由下一次理事会予以确认;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优先或优惠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编印的资料和提供的专业信息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协会所需要的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其它规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和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报告,送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任命。
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工作部门,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主要开支:
(一)协会日常工作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报酬;
(二)协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三)协会出版刊物,编印资料的费用;
(四)与国际有关组织往来活动费用;
(五)给予对协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六)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1999年5月16日经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