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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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于1987年由化工部以(87)化肥字第497号文报请国家经委审核,国家经济委员会1987年6月27日以经体(1987)392号文“关于同意成立中国腐植酸协会的批复”(见附件1)正式批准。随后,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做为国家一级协会在国家民政部办理了社团组织批准登记注册手续,1993年、1995年、1997年、1999年又先后通过了国家民政部的年检,1999年8月19日,在国家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第3号核准登记公告中确认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的登记证号为3216。1993年3月,本协会还被中国工业经济协会推选为理事单位。现在,该协会是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成员单位。

  至今,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已历经了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本届代表大会拥有会员单位170余个,遍及全国30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企业会员占70%,其它(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等)事业单位会员占30%。协会办事机构现设置:秘书处12人(其中兼职6人);政策情报信息部2人;技术咨询开发部2人;专家委员会10人。协会组织建设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9人),理事会(理事43人),秘书处办公室(其中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其余为办事人员),顾问委员会(工作人员10人)。目前,协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共有5人(详见附件2)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其中1人兼任秘书长)。1996年3月,由化工部推荐,经民政部批准,该协会成立一分支机构,即中国腐植酸医药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引下,忠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单位和热心腐植酸事业的个人开展工作,促进我国腐植酸事业的发展,为四化建设服务。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樑与纽带作用。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1.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通过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性的建议;

  2.推动横向联系,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举办培训班,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开发生产应用中的实际问题,扶植其健康发展;

  4.千方百计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帮助企业申办许可证,树立名牌形象;为企业和科研院所搭桥,开发新产品,申请疏通解决技措技改资金短缺困难的渠道等;

  5.为会员提供科技、市场价格、产品销售等各种有益信息,帮助企业做好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及销售方面的宣传工作;

  6.努力办好协会会刊《腐植酸》期刊;

  7.积极发展与国外有关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交流活动,促进中外技术经济合作。

  近年来,无论是开展协会的业务活动,还是加强协会的自身组织建设,协会都做了话多工作主要是:

  1.每年都召开协会年会,争取把所有的会员都召集在一起,交流情况和意见;每年都召开协会理事会和两次常务理事会,具体研究商讨如何开展协会的工作;

  2.协会每年都要召开技术、科研专题、产品开发、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多方面的研讨会,每次开会有众多科研单位和企业踊跃参加。

  3.应企业之邀,协会每年都派出专家、技术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等难题,得到企业的欢迎。

  4.由协会出面组织,先后制订了“腐植酸钠”、“国家蓄电池用腐植酸产品”等专业标准,为规范行业管理发挥指导作用。

  5.根据国家经委的要求,协会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调研,制订完成了“中国腐植酸行业五年发展规划和十年发展目标”。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章程请见附件。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中街1号(原化工部大楼东楼312房);联系电话:010-62049762;传真:010-62073432;电子信箱:humicacid@sohu.com;邮编:100011。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HUMIC ACID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HA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1. 本协会是由我国从事腐植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院等单位,以及石油、化工、农业、卫生、轻工、环保等国家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
  2. 本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腐植酸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 竭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认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我国腐植酸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接受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北京市安定门外六铺炕一区中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行业政策的建议;
  2. 协调解决会员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 组织学术、技术和经验交流,向政府部门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4.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
  5. 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人员培训班,提高行业队伍的素质;
  6. 协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国家行业标准;
  7. 开办经济实体;
  8. 积极发展与国外有关团体和对口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单位举办国际、国内展览,开展技术经济方面的交流活动,促进中外技术经济合作;
  9. 维护会员权益,开展各种公益事业活动,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10. 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腐植酸行业的生产经营、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4. 在本待业具有一定影响,且热心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经本人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 规定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 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方可担任。)本届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1998年9月6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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