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简介

http://www.ica.gov.cn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1月,现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代管。有会员单位91家,其中化工施工企业77家约12万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院校14家。在化工施工企业中,具有一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有23家,并全部通过ISO9002认证。其中,具有国内一级总承包资质的有5家,具有国外经营权的有8家。具有二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有16家。

  协会下设4个专业委员会和两个中心:

  1、企业管理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安徽,淮南市);

  2、培训教育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河南,开封市);

  3、技术委员会,挂靠在中油吉化建设公司(吉林市);

  4、施工机具管理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北京市,黄村);

  5、南京施工培训中心,(南京市);

  6、吉林施工培训中心,(吉林市)。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当好政府的助手,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协会办成会员单位的服务处、代言人和会员之家。

  原化学工业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委托协会做好以下化工施工管理工作:

  一、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化工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发证和年检等具体管理工作;

  二、组织化工施工行业广泛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进步工作;

  三、推进化工施工行业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四、组织化工施工行业的评奖、评优工作;

  五、有关培训工作。

  中国的化工施工队伍,自五十年代初组建以来,在50年的建设历程中,在全国范围内共建设了6000多家化工企业,其中大中型骨干企业约500家。我国已建成30万吨合成氨、48~52万吨尿素大型氮肥厂30座,大、中型磷肥厂20余座,大型钾肥厂1座,中型氮肥厂百余座,小型氮肥厂和磷肥厂约一千四、五百家。我国的合成氨和氮肥生产能力已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已建成30万吨乙烯联合装置7套,其中多数已改造达45~55万吨。10~14万吨乙烯联合装置11套,有的已改造达20万吨能力。我国的乙烯生产能力已经达到480万吨,居世界第五位。我国的一些其它主要化工产品也都跃居世界前列。如合成纤维和染料也均居世界第一位,农药、纯碱均居世界第二位,硫酸居世界第三位,合成橡胶居世界第四位,合成树脂居世界第六位等等。当前,我国的基础化工产品,如三酸两碱不仅能满足国内需要,有的还能较大量地出口。我国化学工业取得如此瞩目的成绩,是与化工施工企业12万职工在近50年的艰苦奋战分不开的。此外,化工施工队伍努力开拓国际承包市场,承建了不少国外工程建设项目。

中国的化工施工企业在过去的50年中,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示了较强的竞争能力,承建了一批大型和特大型化工、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相信在未来的岁月中,也一定能够高速、优质地完成它所承担的历史任务。

  本届协会领导成员如下:

  名誉理事长 史学斌 原化工部建设协调司司长 原理事长

  理事长 尹 伊 原化工部建设协调司副司长 原副理事长

  秘书长 张培根 原化工部建设协调司处长

  副秘书长 彭新兰 原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主任

  副秘书长 潘宗高 原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主任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六铺炕街1号楼,邮编:100011

  电话:62004179(秘书处)

  62035767(计算机室)

  传真:62004180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英语译名: 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emic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

CNACCE。

  第二条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以全国化工施工企业为主体,吸收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当好政府的助手,为全国化工施工企业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遵从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单位深化改革,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协会指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地址在北京安定门外六铺炕街一号,东楼404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在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协助政府进行化工施工行业管理,宣传贯彻国家制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建设法规,促进化工施工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帮助施工企业努力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总结交流国内外施工技术的经验及成果,帮助企业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化工施工技术的全面进步。

  (三)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有关工程建设、化工施工队伍建设和企业管理的理论、政策、法规、制度和办法,对施工企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讨,推动施工企业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四)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管理和工程建设的咨询服务,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五)传递经济技术信息,提供中介服务,帮助企业拓宽经营领域,促进企业多种经营的发展。

  (六)举办各种专题讲座、技术培训班和专业管理研究班,传播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新技术知识,为企业培训所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制订规范标准等方面的建议:积极组织并参与本行业的各种评审、评优、评奖和竞赛活动:承办与化工施工企业有关的公共事务。

  (八)同有关部门和关联协会建立联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和合作。组织出国考察或国际合作,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化工施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化工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有关建材、

施工设备、配件生产企业以及为建设服务的科研、教育和培训事业单位;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的本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老同志。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协会的民主管理,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应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换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誉职务和人选;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扶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整部分理事入选;

  (十一)决定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及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按规定向协会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0年4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