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我国政府于1993年1月正式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的公约》(简称:公约)。该《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是在全世界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化学武器,其重要意义在于人类将要结束化学武器的威胁,它反映了我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愿望。为使公约的各项规定能被切实遵守,《公约》规定了极其严格的核查制度,对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危险的化学品进行监控。《公约》规定的监控化学品大部分是我国民用化工产品,涉及行业较多,履约工作量很大。为确保履行《公约的各项义务,必须加强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为适应这种形势,需要有一个民间组织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以便加强企业与政府间、企业与企业间的联系;以便加强自身管理、相互交流经验、提高素质,更好地完成履约工作任务。基于以上考虑,1994年开始筹备。1995年6月26日化学工业部批复同意成立《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1995年7月30日报民政部登记备案,1995年10月25日民政部正式批准同意《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登记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996年4月7-8日在西安召开了《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成立大会。当时有89个会员单位,会上通过了《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章程》;推举了谭竹洲同志为协会名誉理事长;选举产生了13名理事。同时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出了协会负责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6人)聘任协会秘书长1人。确定了协会会费标准。
二、历史沿革
(一)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时情况:
1、当时有会员89个,其中:企业70名,机关、事业单位19名。
2、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13名理事,名单如下:邓淮生、孙宝林、孙象尹、石峰、李桂生、张茂立、杨乃珊、沈颂周、杨光显、胡清嘉、郝文光、谢培方、靳立昆。
3、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推选出:
理 事 长:孙象尹
副理事长:邓淮生、石 峰、张茂立、杨乃珊、沈颂周、谢培方。
聘任秘书长:刘胜杰
4、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了会费标准:普通会员1500元/年;理事会员2000元/年;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3000元/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会员单位3000元/年;行政管理单位免交;亏损单位会员,提出申请可以减免会费。
(二)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1998年1月6日在厦门召开。
1、会议审查批准吸收8个单位为协会会员,会员总数达97个。
2、增选协会理事4名(大连染料厂、江阴农药厂、新安江化工公司、广州农药厂)理事达17名,增选常务理事2名(大连染料厂、江阴农药厂),常务理事达9名。调整副理事长1名(干兆秋替换谢培方),调整理事2名(于文祥换郝文光,李国珍替换李桂生)。
3、聘请颜士伟同志为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顾问
(三)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于1999年1月29-30日在宁波召开。
1、会议审查批准14个单位加入我协会,会员总数达111名。
2、调换副理事长1名(高阴棪替换杨乃珊)
(四)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于2000年4月25日在苏州召开,参加会议的有14名理事或理事代表。会议由干兆秋副理事长主持。听取了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办主任杨伟才同志传达“局领导关于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挂靠国家禁化武办的决定
,和推荐顾觉生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候选人的建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到会理事一致赞成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领导关于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挂靠国家禁化武办,接受其指导的决定;同意国家禁化武办副主任顾觉生同志负责筹备协会换届工作,并同意推荐顾觉生副主任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候选人。
2、第一届理事会为履约、为监控化学品相关企业做了大量工作,应予肯定。同意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稿),建议修改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3、同意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章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修改稿交下届会员大会通过。
4、第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经财务抽查、审计、年检均未发现问题,理事会原则同意财务工作汇报。
5、鉴于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的特殊性,协会要在国家禁化武办的指导下,协助禁化武办和相关企业做好履约工作,全面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6、为加强协会工作,对下届理事会组成应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建议下届理事会要考虑重点产品的龙头企业,同时要照顾不同地区,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代表面,对监控化学品企业比较多的省、市禁化武办也要适当增加部分代表。下届理事会成员拟扩大到会员总数的25%左右。
7、要通过加强宣传,减轻会费负担,多为企业办实事等措施,积极吸引有关企业(特别是附表2、3化学品企业)加入协会。同时,也要发展一些有影响的个人会员入会。
(五)、2001年6月27日与第二次会员大会予备会合并一起召开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由负责人顾觉生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有三项:1、发展新会员。申请入会55家,秘书处审查同意53家,报理事会批准。会员单位由111个增加到164个。2、审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推荐名单。由秘书处汇报理事候选人情况,理事会审定,提交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3、议定第二次会员大会议程及会议主持人。
(六)、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于2001年6月28-30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88人,由邓淮生副理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通过了按财政部要求修改、并经一届三、四次理事会讨论复议的《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章程》;选举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22名。同时召开了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上推选出常务理事10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名单如下:
理 事 长:顾觉生
副理事长:辜昌基、邓淮生、潘正义、张茂立、蔡建国、叶春耀、苏红。
常务理事:胡耀弟、吴锦容。
理 事:于文祥、王玉奎、刘云和、刘 跃、孙幸福、季诚建、杨益新、雷培德、张 健、丁镇宽、李永定、司马天龙。
秘 书 长:吴锦容
三、协会下属机构活动情况
(一)、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信息网络,于1997年4月11-13
日在桂林成立。参加议的有31名代表。会议通过了《监控化学品信息网络工作细则》(试行),《监控化学品通讯投稿须知》(试行)。
第二次信息网络会议,于1999年5月7_9日在连云港市召开。会议修改了《监控化学品通讯工作细则》,总结二年来工作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设想。会议表彰了优秀信息员,一等奖10名,二等奖10名
第三次通讯工作会议,于2001年9月20-22日在重庆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34名,会议修改了《监控化学品通讯工作细则》;表彰了优秀通讯员3名,先进通讯员9名,总结二年来工作,提出了近期工作打算。
(二)、光气行业协作组
1998年6月9-11日在鹰潭召开光气协作组成立大会。参加会议的有全国光气生产企业、科研、设计等33个单位47名代表。会议介绍和交流了光气企业如何做好接受国际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如何开发光气下游产品,增加经济效益的做法,以及改造原有设备,扩大生产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经验。同时选出光气协作组组长1人,副组长4名。名单如下:
光气协作组 组长:石 峰
光气协作组副组长:叶春耀、于文祥、刘云和、杨在建
1999年1月29日在宁波召开了光气协作组组长会议。协作组组长向理事会汇报了工作计划。在1999年内开展光气设计规范和光气生产的各项标准以及进行安全教育几方面活动,计划在《通讯》中开辟光气协作组交流专栏,开展生产信息交流活动。
第二次光气协作组会议,于2001年11月8-10日在上海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国家禁化武办、外交部军控司,有关省、市禁化武办,光气生产、科研、设计等55个单位68位代表,会上11个单位交流了生产、安全、履约等方面的经验。
会上通过了协作组组长、副组长的调整意见,重新确定了组长、副组长单位及联系人。
组长单位: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于文祥
副组长单位:湖南海利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苏 红
副组长单位:上海中远化工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春耀
副组长单位:江阴凯江农化公司,联系人:焦德荣
副组长单位:化工第二设计院,联系人:杨在建。
(三)、三氯化磷、三氯氧磷协作组
1999年9月10-12日在衡阳召开了三氯化磷、三氯氧磷协作组成立大会。
会议选举了上海彭浦化工厂姚允中为协作组组长,沙龙达磷化分厂副厂长魏文彬、浙江省菱化集团厂长助理金永和、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公司车间主任杨威、湖南天宇农药集团公司车间主任陈广为协作组副组长。
2001年10月18-20日在苏州召开第二次三氯化磷、三氯氧磷协作组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国家禁化武办、有关省、市禁化武办、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和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生产企业61个单位80位代表。会上国家禁化武办副主作顾觉生作了履约工作报告,国家禁化武办处长孙汝宏同志介绍了接待核查情况,12个单位交流了履约、生产管理经验。确定了近期工作计划。会上通过了协作组组长、副组长调整意见。重新确认了组长、副组长单位及其联系人。
协作组组长单位:上海彭浦化工厂,联系人:陈勇
协作组副组长单位: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魏文斌
协作组副组长单位:浙江菱化集团公司,联系人:张建强
协作组副组长单位:江苏化工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杨威
协作组副组长单位:湖南天宇农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广任
四、协会宗旨:见协会章程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在各项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控化学品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会员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事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化工行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繁荣作贡献。
五、协会业务范围:见协会章程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贯彻执行国家履行公约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协助政府完成履约任务和帮助企业做好履约的相关事务;
(二) 开展对国内外监控化学品相关企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企业改进和发展的建议;
(三) 主办国际、国内行业及各种专业会议。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与成果。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四) 承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新技术(包括管理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赴国外考察等工作。为企业开展技术、管理、投资立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定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承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博览会、展览会;
(五)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和各种专业标准、教材编写、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审查行业质量标准;
(七) 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协助会员在国际、国内市场变化中,在保护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组织协调,促使形成统一立场,在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维护行业利益的行规行约;
(八) 为提高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职工的素质,协会将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主办各种类型的技术管理培训班;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同行业和不同行业间的合作,推动会员单位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九) 加强宣传,定期出版《监控化学品通讯》等刊物;
(十) 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 承办政府部门、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企业、公司、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CONTROLLED CHEMICALS ASSOCIATION 缩写:CCC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国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科研、设计、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及其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国内从事该方面工作与发展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是跨行业、跨部门、非营利性、全国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在各项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控化学品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会员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事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化工行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繁荣作贡献。
第四条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号,邮编:10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贯彻执行国家履行公约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协助政府完成履约任务和帮助企业做好履约的相关事务;
(二)开展对国内外监控化学品相关企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企业改进和发展的建议;
(三)主办国际、国内行业及各种专业会议。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与成果。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四)承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新技术(包括管理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赴国外考察等工作。为企业开展技术、管理、投资立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定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承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博览会、展览会;
(五)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和各种专业标准、教材编写、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审查行业质量标准;
(七)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协助会员在国际、国内市场变化中,在保护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组织协调,促使形成统一立场,在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维护行业利益的行规行约;
(八)为提高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职工的素质,协会将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主办各种类型的技术管理培训班;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同行业和不同行业间的合作,推动会员单位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九)加强宣传,定期出版《监控化学品通讯》等刊
(十)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企业、公司、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单位、团体或知名人士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参加本协会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科研、设计、经营、使用、管理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团体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承担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3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九)(十)(十一)(十二)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如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兼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处、室和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专业委员会的组成、换届方案、办事机构负责人等问题,经协会秘书处与有关人员协商同意后再提交专业委员会审议。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