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矿业协会(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英文简写CCMA)是经民政部批准国家经贸委注册,于1991年6月正式成立,由全国化工矿山、部分建材和有色矿山、化工地质勘查院以及与矿业开发应用相关的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等188个会员单位,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经营性社会团体。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主要从事磷、硫、钾、硼、蛇纹石等20多种化工矿产的勘查、开发、科研及化工矿产品的深加工。截止到2000年底,从业人数约30万人,其中工业从业人数27万多人。2000年矿石产量为6000多万吨,大部分是化肥、化工及相关工业的基础原料,其中磷矿石产量1938万吨(折纯P2O530%),硫铁矿产量964万吨(折纯S含35%)。钾盐产量125万吨(折纯K2O100%)。除钾盐外,磷、硫、硼、石灰石等主要化工矿种均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化工矿物原料的需求。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在全体会员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和“七一”讲话精神,努力落实“三个服务”
办会宗旨,通过自身的作用,促进我国化工地质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号东楼五层
邮 编:100011
电 话:010-82026796、62042281、82026795
传 真:010-82026796、62042281
http:// www.china-cma.com
开户银行:工商行新街口支行六铺炕分理处
帐 号:22309014431777
户 名:中国化学矿业协会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简称为中化矿协),英文名称为 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英文宿写名称“CCMA”。 第二条中国化学矿业协会(以下称本协会)是全国性的化工矿业社会团体,由全国化工矿山、部分建材、有色、冶金矿山企业及化工地质勘查单位、与矿业开发应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行业规范和社会道德。坚持为发展化工地质矿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及化工地质矿山行业的管理与协调作用,促进全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化工矿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登记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上述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国化工地质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研讨本行业发展战略(包括受政府委托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和政策,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商定、修改并维护行规、行约,增强行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三)负责协调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掌握分析行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矿产品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
(四)参与本行业备标准的制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以及行业资质审查、产品质量监测。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五)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同行业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业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维护平等竞争;
(六)按照本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管理、分折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七)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
(八)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的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发展。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签定和推广应用;
(九)做好本协会主办的刊物、信息和专题资料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及时宣传国家的矿业方针政策,沟通情况,传播经验和信息;
(十)采取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努力提高全行业的经营和技术素质;
(十一)发展会员,加强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二)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托办的各种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是从事化工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发、产品加工、矿山机械设备制造,以及与化工矿业有关的教学、科研、设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矿业单位、全国或地方性机构和社团组织,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经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矿业活动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工人技师和管理干部,以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外国专家及国际友人,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化学地质矿山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经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单位会员在加入集团性公司(公司也已加入本协会)后,可按其意愿,保留会员资格,继续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机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重大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合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合期间行使其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本协会的自愿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举办展览及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和其它单位委托工作所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
(六)基金和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合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登记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5月22日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