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China Paper Chemicals industry Association)是化学工业部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协会成立于1995年3月。依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9年经上级部门审核,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符合要求,属于化工部门予以保留的全国性32个化工社团之一。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是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现有会员单位232家,包括了中科院系统、化工系统、总参防化系统、轻工造纸系统及教育部门中从事造纸化学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咨询、服务、教育等主要企事业单位。
自1987年以来,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及其前身“全国造纸化学品开发应用技术协作站”在推动中国造纸化学品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作了大量工作。“协会”成立以来,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造纸化学品开发与应用国际技术交流会,分别于1995、1997、1999、2001年举办了四届大型国际技术交流会以及多种形式的研修班、学习班,并对造纸化学品新产品组织科技攻关,为推广造纸化学品、普及造纸化学品应用技术和扩大“协会”的知名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协会”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与远景规划,为行业的发展作了大量的服务工作。本协会会刊《造纸化学品》。
协会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团结广大会员,为造纸化学品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服务。
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造纸化学品科技开发、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的交流,沟通信息,出版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组织会员对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及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组织举办会员单位需要的各种培训、技术交流、研讨、讲座、国际展览等活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
(四)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活动,组织同行业的竞赛评比。
(五)组织协调造纸化学品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各个环节之间的工作,积极促进“一条龙”协作。
(六)组织协调造纸化学品引进项目的技术咨询和有关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工作。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接或参与标准化、许可证、产品评优、成果鉴定、企业升级等工作。
(八)发展和促进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任务和事宜。
协会理事长:侯国柱;
副理事长:姚献平,蒋荣祺,张金声;
秘书长:夏华林。
协会下设秘书处、科技信息部、技术开发部、咨询协作部以及《造纸化学品》编辑部。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愿与国内外同行真诚合作,广泛开展技术交流、经济合作,为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协会秘书处联系地址:
地址:杭州市 湖墅 石灰坝 7号 邮编:310014
电话(Tel):0571_88314437 88315409
传真(Fax):0571-88315409
联系人:夏华林先生 陆 伟先生
网址:http://www.paperchemicals.org
(2001年4月25日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 Paper
Chemic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C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国从事造纸化学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咨询、服务、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和对本行业有一定影响或造诣较深的人士自愿组成,是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限制、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任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团结广大会员,促进造纸化学品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造纸化学品科技开发、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的交流,沟通信息,出版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组织会员对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及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组织举办会员单位需要的各种培训、技术交流、研讨、讲座、国际展览等活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
(四)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活动,组织同行业的竞赛评比。
(五)组织协调造纸化学品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各个环节之间的工作,积极促进“一条龙”协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组织协调造纸化学品引进项目的技术咨询和有关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工作。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接或参与标准化、许可证、产品评优、成果鉴定、企业升级等工作。
(八)发展与国内外同业和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任务和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凡从事造纸化学品科研、开发、生产、应用、教育、流通、服务及相关仪器、仪表、设备制造的企、事业单位及对本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或造诣较深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经书面申请,理事会讨论同意,均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本行业产品及相关产品科研、开发、生产、应用、教育、流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需在三个月内主动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推举名誉理事长,名誉会员,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5日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