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简称中国气协)成立于1987年,是经国家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工业气体工业的行业组织。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代理,理事长为何开顺先生。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为孙国民先生。协会下设二氧化碳、氢气、气瓶瓶阀三个专业委员会及一个全国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有由200余名全国工业气体行业著名科技人员组成的专家网。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已经形成包括专业气体厂、相关专业气体厂、气体科研单位、气体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空分设备、低温容器、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制造厂家在内的以工业气体为主,以相关行业为辅的社会团体。它已横跨化工、冶金、石油石化机械、交通、建材、轻工、纺织、矿山、制药、航空航天等多种行业,会员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协会拥有八百多家会员单位,并吸收外国同行业公司为荣誉会员。
协会成立以来,遵守“深化改革,搞活开放,不断提高工业气体行业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增进企业之间的了解、联系和协作”的宗旨,在“开拓、进步、团结、交流、服务”的协会精神指引下,团结广大会员,为繁荣和振兴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做出重要贡献。
协会成立以来,协助国家制定了“空分气体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协助化学工业部进行了“国家二级企业”的考核与评审工作及国优、部优产品的评比验收。对全国的气体行业现状与二十一世纪发展趋势进行了调研。多次组织企业管理,技术进步,产品开发,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举办高级制氧工、中级制氧工、气体分析、集中供气、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技术培训班;中外空分技术,医用氧气的开发等研讨班;组织了中德空分技术交流会;中印工业气体设备贸易洽谈会。协会在96年、97年举办中国工业气体、技术设备展览会的基础上,于99年4月举办了有史以来的首届中国国际工业气体技术设备与应用展览会。世界各大气体公司及国内企业110多家展商参展,参展展品的先进性与展会的规模都受到国内外人士的好评。同时,还举办了“21世纪工业气体发展的战略国际研讨会”,也取得了很大成功。中国气体协会还组团出国考察,接待了我国台湾地区气体协会的来访。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并定期编辑出版会刊《中国气体》和报纸《中国气协报》和技术书籍进行技术、经济、安全、新产品、新工艺的信息交流。
目前,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与法国、英国、美国、德国、瑞典、日本、印度等国家的气体公司或行业组织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在全国组织了十几个省(市)气体协会或联谊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地区性行业活动。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成立以来,在政府有关部委和广大会员单位的积极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协会的队伍不断壮大。中国气体热切盼望广大工业气体企事业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加入到“中国气协”中来,共同为繁荣和振兴我国的工业气体行业做出贡献;也欢迎和海外的气体行业组织和公司建立更加广泛的联系。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章程
(1999年10月13日-15日 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 INDUSTRY GASES
INDUSTRIAL ASSOCLATION 。缩写(CIGIA)
第二条:本协会是全国气体工业企(事)业、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全国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围绕改革开放,行业管理,技术进步,信息交流,行业协作,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企业素质开展工作,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搞好“双向”服务,全面促进气体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相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研究行业问题,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气体行业向“六化”(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 液态化、综合化、管理化)方向发展,从宏观上指导、监督、协调行业行动,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 搜集、反馈有关本行业的信息,组织交流经验,组建行业信息网络。
- 定期交流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加强协会行业统计工作。
- 制定行规行约、自律价格和有关技术规定等技术及行业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竞赛评比。
- 参与制定修改有关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安全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 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协作活动。
- 举办各种培训、研讨、专题讲座等活动。
- 开展海内外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 举办展览会(国际、国内)。
- 协助政府对制定本行业的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或预案。开展调研,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 协助政府对本行业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
- 协助政府对本行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 编辑出版发行专业杂志、报纸、技术资料、书籍等。
- 组织开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进行科技成果与新产品的鉴定。
- 接受委托对行业内的投资、改造、开发、新建项目进行论证。
- 接受委托对本行业申请新办企业以及新建机组进行资质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 对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安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促进本行业及相关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 维护行业信誉,保护会员单位以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 兴办或合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接受国内外投资进行项目建设。
- 维护本行业及相关行业名牌产品信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向本行业推荐使用名牌产品。
- 协助有关单位完成生产许可证与制造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 在行业内开展设备物资余缺的调剂。
-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召开各种必要的会议。
-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协会章程。
-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 会员原则上是生产气体产品的企(事)业和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相关单位(非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加入)。
- 本行业的地区性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自愿申请,理事会讨论同意可接纳为团体会员或地区性团体会员。
- 附属在大企业中的气体生产车间、分厂(站)可以所属厂的名义加入本协会。
- 个人会员根据协会规定的条件接纳。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 由协会秘书处考察了解申请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会员条件,协会秘书处审查合格后做为预备会员,参加协会活动。
- 协会秘书处再将预备会员提交理事会讨论,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为正式会员。
- 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 参加各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秘书处委托各专业委员会审查,审查后为预备会员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有权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有权得到协会确定交流的技术经济信息,
- 有权向协会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协会章程。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按年度按规定交纳会费(含入会费)。
- 向协会真实及时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协会组织活动所需费用由会员单位平均分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季度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忠告;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三年不交纳会费协会予以正式除名;今后如重新入会,除补齐所欠会费外并交纳一定费用后,经严格考核方能入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返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自行停产、转产或破产,依法被撤销的,理事会可要求会员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办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即理事长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检查指导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领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代表理事会筹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对申请入会的会员进行资格审查。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协会的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1998年12月24日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讨论通过,99年10月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