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味品协会由全国酱油、食醋、酱类、酱腌菜、腐乳、烹调酒和各种调味料生产经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分所有制的全国性、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国家一级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上归中国商业联合会指导。它是根据自愿参加、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按照民主协商原则开展工作。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为促进调味品工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振兴中国调味品工业做贡献。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政开展工作,在协会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既反映调味品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为企业服务,又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调味品行业的发展。
中国调味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中国调味品协会(China condi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IA)。
第二条 中国调味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国酱油、食醋、酱类、酱腌菜、腐乳、烹调酒和各种调料(以下简称调味品)生产经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所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不受所有制限制的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按照自愿参加,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并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首先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为促进调味品工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水平提高、推动和振兴调味品工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上接受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既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又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发展。其具体业务如下: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发展方向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根据国内外调味品生产销售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提出我国调味品行业生产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规划和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和管理办法。
(三)组织协调行业的产、供、销关系,加强本行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搞好行业的促销活动。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调味品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组织协会成员单位出国考察交流,邀请和招待国外同行来访,搞好国内外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培训活动,做好国内外调味品机械设备的消化、吸收、试制、定型和推广工作。促进调味品行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五)组织好挖掘、整理和发展传统和名优调味品的工作,研制开发新品种和利用新原料,为促进产品和更新、换代服务。
(六)根据行业和市场要求,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消费者利益。推荐名优产品和驰名商标,引导市场消费,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
(七)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搞好联合攻关研究,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八)组织收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情报、经济信息、生产情况和发展趋势,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编制全行业的技术经济资料,出版刊物;搞好市场预测,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九)评选行业模范人物和先进企业,为全行业人才的脱颖而出和提高素质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名誉(或荣誉)会员两种。凡直接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及本行业有关的科研、工程设计、教学、设备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交纳会费,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好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对我国调味品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售货员以及热心帮助我国调味品行业发展,并有贡献的外籍学者、企业家和海外侨胞,经协会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吸收或授予本协会的名誉(或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调味品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愿参加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的入会的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好为本协会名誉(或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发给名誉(或荣誉)会员证书。
(三)经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即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四)名誉(或荣誉)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授予本协会名誉(或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发给名誉(或荣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协会管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惠待遇;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五)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所掌握的信息、技术、资料使用权和编印的刊物;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但应提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整体利益;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见《中国调味品协会会费交纳办法》);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管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方面的信息(专利有偿技术转让的技术秘密除外);
(六)积极为协会主办的期刊撰写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告本协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会员不遵守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协会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和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十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彩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彩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调味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其一般为四年,任其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财政部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有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准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制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准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准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或中国商业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制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商业联合会财政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商业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1999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