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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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盈利的社会经济团体。自成立至今业已经历三届理事会。第一、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中电联由能源部和电力部归口管理,主要任务是为电力企业提供服务,并协助原能源部和电力部加强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1998年电力行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组织上和职能上实现政企分开,初步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经营、行业组织自律服务”的新体制框架,同年10月,中电联召开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了章程,民主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领导成员,实现了由过去的政府办行业组织转变为由电力企事业单位联合依法办行业组织,由过去的主要为中央直属电力企事业单位服务转变为面向全社会为全电力行业服务,由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的历史性转变。

  第三届理事会期间,中电联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其宗旨是服务,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规行约,实行行业管理,为全电力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主要职责为:

  1、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2、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3、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培训;

  4、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企业划型工作;

  5、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6、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企业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8、编辑行业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9、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10、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届理事会现有基础团体会员1107家,其中理事单位163家,常务理事单位23家。

  中电联成立13年来,在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各会员单位的支持下,依据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及电力建设、生产和经营的实际,在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电力企业走向市场,以及维护会员和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一定的桥梁纽带作用。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电力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逐步到位,中电联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机构设置

  常设办事机构:

  理事会工作部(办公室)

  调研部

  会员部

  国际合作部(外事部)

  标准化中心

  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教育培训中心

  机关党委

  资产管理中心

  分支机构:

  供电分会

  火力发电分会

  水力发电分会

  农电分会

  地方电厂分会

  输变电设备分会

  电站装备分会

  燃料分会

  非常设机构:

  可靠性管理委员会

中电联第三届理事会领导成员

  中电联顾问:袁宝华 顾家麒 吴敬琏

  名誉理事长:高 严 张绍贤

  理事长:赵希正

  常务副理事长:刘 宏

  副理事长:叶荣泗(兼秘书长) 钱忠伟 秦中一

       吴希荣 乌力吉 林孔兴

  副秘书长:王永干 范继祥

  业务顾问:吉 辅 姜贤荣 刘纪鹏

  通讯地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

  邮编:100761

  电话:010-63415265 63548309 63415261(传真)

  网站:http://www.cec.org.cn

  电子邮件:cec@cec.org.cn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缩写为CEC。

  第三条 中电联是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中电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贸委、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中电联业务范围: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三)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培训;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

  (四)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企业划型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六)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企业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行业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

(二)拥护中电联的章程;

  (三)有加入中电联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电联的活动;

  (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电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电联的决议和电力行业约规;

  (二)维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联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如果拒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省(市、自治区)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协商、推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电联理事会成员;

  (三)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章程的修改及其它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中电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电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电联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和常务理事,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超过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中电联顾问的聘请;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电联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中电联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电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电联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一届的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电联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中电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中电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
  3. 议的落实情况;

  4.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领导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电联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中电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研究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中电联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电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中电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中电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中电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中电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电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经贸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中电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中电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电联章程修改,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电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电联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电联终止前,须在国家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电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经贸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电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章程经1998年10月2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电联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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