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具工业协会(CDMA)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十月,是模具行业唯一的全国性组织,由模具企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原则组成。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模具行业的现状及发展方向,编制发展计划草案;向政府提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反映企业的要求,维护会员利益;组织技术经济信息与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推广新技术;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行使权力。秘书处是日常办事机构。理事会下设十一个专业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咨询培训与教育委员会,模具标准件委员会,模具信息委员会,汽车车身模具及装备委员会,模具材料委员会,拉丝模具委员会,橡胶模具委员会,兵器模具委员会,院校模具委员会。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500多个,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及重要工业城市现有五十五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模具工业协会,地方模具工业协会是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受中国模具工业协会指导。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有《模具工业》(月刊)、《中国模具信息》(月刊)等刊物,为会员和行业服务。
中国模具工业的产值2000年约为人民币280亿元。生产的模具品种包括冲压模、塑料模、锻造模、铸造模、玻璃模、橡胶模、拉丝模、陶瓷模、模具标准件及其它类模具。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上海分会、上海市国际展览公司,每逢双年五月在上海举办国际模具技术与设备展览会,自一九八六年以来已举办过八届。这个展览会是国际展览会联盟(UFI)的正式成员。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每逢单年举办全国模展,至2000年也已举办过八届。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是亚洲模具协会联合会(FADMA)的发起成员;并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模具界有着广泛的联系。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领导成员名单
名誉理事长:杨铿
副理事长:张维民 冯文英 王 都 柳学宏 郭志坚 高常荫
张志英 李晓航 吴吉祥 海锦涛 皇甫骅
秘书长:王 都
副秘书长:周永泰 庞廷琦 许发樾 周俊全 武兵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7层
邮编:100037
电话:68997637 68997638
传真:68994451
电子邮件:cdmia@public.bta.net.cn
网 址:www.cdmia.com.cn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简称中国模协),英文名称CHINA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D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研究院所、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促进我国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本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模具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管理及行业有关的任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助手的作用,为推动模具工业的发展服务。具体任务是:
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政策和战略目标,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建议。
2.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标准化、专业化、国产化、商品化水平。
4.组织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提供信息服务。
5.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培育模具市场,协调模具出口价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开展技术咨询,组织举办模具与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
7.沟通行业内外各种关系,开展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8.组织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洲和出国考察、学习,开展行业人才交流,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
9.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的论证、认证和仲裁工作,组织行业产品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
10.根据行业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
11.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12.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模具行业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依法取得团体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工业城市的地方模具协会,自愿申请,可成为本会社会团体会员,与本会建立业务指导关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所从事的业务应该与模具生产有关;
(四)个人会员应是在模具生产、技术与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经验和水平、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
(四)提供本会所需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和资料;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中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技术服务、咨询、展览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及自办经济实体上交的收益;
- 政府给予的资助;
- 个人、团体、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赞助;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根据上述原则,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
(二)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三)为执行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四)资料、刊物的印刷和专业书籍的购买费的支出;
(五)外事活动经费,参加国际组织应缴纳的会费;
(六)对为协会作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 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6年5月14日中国模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998年
11月 28日根据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了修改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