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和全体理事会。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年的重点工作计划和主要活动内容,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挂靠在北京机电研究所内。
荣誉理事长:陆燕荪
荣誉理事: 孙玉鼎 于 恒 王在宣
理事长: 孙大涌
副理事长: 朱森第 樊东黎 王广生 武兵书 宋炎炎 盛玄明
谢 飞
秘书长: 佟晓辉
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联系地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62913079;(010)62924532;(010)62922277转303
传 真:(010)62924532
电子邮件:zgrx@263.net
中国热协的主要任务和活动内容
- 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建议;
- 组织制订热处理行业的行规、行约;
- 向政府反映热处理行业企业的建议;
● 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和培训;
● 举办国内和国际热处理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展览;
● 组织对热处理技术、产品、成果的评审和鉴定;
● 组织对优秀热处理企业、个人和产品的评审和推荐活动;
● 支持和创办与热处理相关的生产、科技开发、技术培训的企业和研究机构;
● 热处理行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咨询;
● 协同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订和宣贯热处理标准;
● 编辑出版科技刊物和资料;
● 发布科技信息;
● 协助热处理行业企业的产品宣传;
● 组织热处理行业企业设备采购的招标和议标;
● 协助热处理行业企业进口设备的选型和联络;
● 组织进口热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难题攻关;
● 协助司法部门开展热处理质量纠纷的鉴定、调解和仲裁;
●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中国热协活动简介
中国热协自成立以来,在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活动范围内、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八五”、“九五”和“十五”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宣传贯彻热处理标准,在全国20多个省市和地区组织了多种全国性的企业管理者、行业活动组织者以及技术专家参加的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交流、技经贸洽谈、引进消化吸收及国产化活动,举办国际展览和国内外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培训等,组织新技术、新产品及科研成果评审鉴定、技术仲裁,开展为会员单位产品技术的在京代理服务,在行业中推荐先进的产品和技术成果,提供信息服务和开拓产品技术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中国热协、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热处理分会和北京机电研究所联合主办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金属热处理》杂志(月刊);中国热协、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热处理分会和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辑出版行业内部刊物《中国热处理技术通讯》(双月刊)。中国热协还编辑出版了信息容量大的《中国热处理工作者信息手册》、《热处理信息手册》、《热处理的昨天、今天与明天》等资料,在宣传国家和政府方针政策、传播国内外信息、沟通企业间情况起了重要作用。
中国热协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热处理分会联合每两年定期举办一次国际热处理展览,促进了国际技术交流、贸易与合作,获得了国内外好评。
中国热协经常为国内外厂商组织技术交流和座谈,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国外技术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也为国外厂家创造了商业机会。热协秘书处每年组织国内企业家、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参加各种国际学术会议和专业考察,自1994年以来,已组团赴美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参加会议和考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中国热协将努力扩大为会员单位和企业的服务,强化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加强同国内外热处理界的联系。竭诚欢迎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入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
欢迎加入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
会员条件
- 凡承认中国热协章程,从事热处理、热处理设备与工装、热处理工艺材料等的生产、科研、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
- 愿意与本会建立密切联系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如出版、商务、信息、咨询与科技情报单位。
入会申请
凡自愿加入本会的单位,不受地区限制,均可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寄回我会秘书处,经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入会登记表向中国热协秘书处索取)
会员权利
- 推荐中国热协理事会成员。
- 优先参加本会及下属各工作委员会举办的技术交流会、信息发布会及展览会,持当年会费交纳卡参加会议的报名费从优。
- 优惠在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会刊、《中国热处理技术通讯》或本会参与主办的刊物上刊登本单位的技术产品、求答、供求的信息和文章。
- 免费赠送本会出版的《中国热处理技术通讯》、会刊《国外金属热处理》和其它资料,优惠提供本会出版的书籍及信息资料。
- 优先并优惠提供技术与信息咨询服务。
- 可提出《中国热协推荐产品》建议或技术成果申请。
- 可委托本会组织产品及科研成果鉴定会及信息发布会。
- 优先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调解技术或产品质量纠纷。
- 优先为会员单位承担合同见证人。
- 有建议权、批评权和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 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交流、展览及各种行业活动。
- 及时与本会沟通技术与咨询信息。
- 按时缴纳会费。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会费。
- 一年不缴会费,停止当年享受会员的权利。两年不缴,视作自动退会。
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简称中国热协,对外英文名称
CHINA HEAT TREATMENT ASSOCIATION,简称CH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热处理行业的生产、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和团体。以自愿参加原则组成的垮地区、
垮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对企业的产品结构、技术方向,市场开拓、科学管理开展咨询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利益及协会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和全行业经济活动分析,根据行业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对企业的技术革新改造和产品质量管理提出建议和导向,参与或组织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成果及新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和评审;
(二)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推动本行业的结构改革和调整,积极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和企业间技术合作,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 积极配合会员单位制定、修订企业质量标准等,并积极组织各项标准的宣传贯彻;
(四) 组织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情报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合攻关,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和咨询,组织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五)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
(六) 组织热处理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推荐出国学习的培训人员;
(七) 协调本行业企业间的经营合作、产销衔接和竞争中发生的问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 与国外同行的民间经济团体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对技术引进项目开展咨询活动和提出可行性论证,并协助组织重大技术的消化掌握、协作攻关。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销)会及出国展览和国际展览;
(九) 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十) 编辑出版刊物和内部技术资料;
(十一) 承担政府机关或会员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专门从事热处理生产、热处理设备的制造、工艺材料制造及其它与热处理相关的工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院等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
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举办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展览会及咨询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创办实体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