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砂石协会是以砂石行业的企业为主体,包括砂石经销与管理性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砂石科研、设计、院校、机械装备制造、对外出口贸易等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共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砂石行业协会。
最初经原建材部批准成立于1981年8月,当时主要考虑对日交流和出口需要,挂靠在中国建材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会员对象主要是各省市建材部门领导和部系统有关单位,没有企业参加。协会成立后,首次以杜春永副部长(兼砂石协会会长)为团长一行7人代表团,访问日本砂石协会。日本砂石协会也曾多次组团来华访问,对加强中日友好,交流情况探讨对日出口砂石等起到了一定作用。以后因种种原因协会基本停止活动。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形势的需要,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于1985年成立,作为建材的砂石专业委员会,有必要进行整顿、加强和恢复活动。198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砂石协会理事扩大会议,会议提出了“加强中国砂石协会工作的几点意见”。经会议同意,修改了原协会章程,明确了协会性质和任务,调整了会员结构,主要吸收企业会员参加,协会名称改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砂石协会”。经原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领导的关怀和指导及协会工作人员的努力,协会工作走上了正轨。
1992年6月30日根据协会工作发展需要,经国家建材局同意,民政部批准注册(社证字第098号)更名为“中国砂石协会”。属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组织,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以后又经过两次复查均合格。
2001年1月31日民政部重新批准并颁发了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4197号)。
历任会长
第一届会长杜永春同志(原建材部副部长)。第二届会长是丁源同志(原建材部副部长),第三届会长是杨志元同志(原国家建材局副局长);1999年11月换第四届会长廖以和同志至今。
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是为砂石行业会员服务,维护砂石行业会员的合法权宜,推动全行业经济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并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起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业务范围
行业管理 信息交流 业务培训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根据以上范围协会制定了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承担政府部门以及其它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与活动,发挥协会“联合、纽带、信息、交流”四大功能,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二、传达和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反映企业的愿望。加强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并协调企业间共同关心的问题。
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和经济交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积极发展与国外同行间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执行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六、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为会员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水平。
七、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办事机构
一、协会总部地址设在北京百万庄三里河路11号,
二、协会办事机构设一处四部:
1、秘书处
2、企业管理部、技术服务部、情报信息部、对外工作部。
领导成员情况
中国砂石协会第四届协会领导人及办事机构负责人
名誉会长 杨志元 原国家建材局 副局长
会 长 廖以和 中国砂石协会 会长
副 会 长 丁重勤 北京西郊砂石厂 厂长
周凤根 杭州市獐山石矿 矿长
孙 鉴 北京龙凤山砂石厂 厂长
刘伟超 广州嘉华(黄陂)石矿公司 总经理
靳国富 中国建材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经理
宋东生 辽宁沈阳砂石矿业集团公司 董事长
芦其荣 南昌市砂石管理办公室 主任
胡耀山 安徽桐城市建材工业公司 经理
副秘书长:商志坤 张国民 叶树尧(中国振华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
办事机构负责人
一、秘书处:商志坤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企业管理部主任: 张国民 副秘书长
副主任:陈家珑 北京建工学院 高级工程师
葛广庭 山东长清县建材局 书记
陈庆富 天津蓟县砂石料管理处 书记
沈利祥 浙江杭州市獐山石矿 副矿长
丘 勤 上海市建筑材料公司 工程师
宋 玲 沈阳砂石矿业集团公司 经理
杨绵发 江苏盱眙县鹏胜采石公司 书记
三、技术服务部主任:王新京(协会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阮志伟 上海路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经理
赵文龙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高级工程师
陈刚杰 北京西郊砂石厂经理
乔继科 美卓矿机北京公司技术经理
四、对外工作部主任:商志坤
副主任:王志平 北京巨能实业公司 经理
刘伟超 广州嘉华(黄陂)石矿公司 总经理
乔继科 美卓矿机北京公司 技术经理
唐汉良 福建省砂石出口公司 总经理
马建民 宁波地材管理处 处长
以上机构因为协会人员少,各部门的工作基本已经全部统一在协会总部安排下全部在总部集中办公。直接与协会联系即可。
活动开展情况
协会每年定期出版4期正式季刊《砂石》[北京市内部报刊准印证(Z)2838-972017],向全国砂石行业内部发行。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2001年组织了国家标准GB/T14684《建筑用砂》和14685《建筑用卵石、碎石》的审查和报批工作,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于2001年7月13发布,2002年2月1日实施,协会于10月份及时在北京举办了全国首次新标准宣贯班。同时陆续组织地方举办新标准培训班。6月组织召开了“’1999人工砂技术研讨会”。于10月与中国矿业联合会共同组织召开了“全国砂石矿业资源管理保护与利用经验交流暨表彰会”。为加速推广人工砂,协会还积极调查人工砂机械装备的生产技术情况并于年底组织几家人工砂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座谈以做好为用户推荐设备作准备;此外还为很多企业牵线搭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等。
中国砂石协会真诚地希望同国内外同行业加强联系,交流信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联系方式
电 话:86-010-88364633 68311144-3327 传 真:88364633
中国砂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砂石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Sand-Stong Assciation”,英文缩写为:“CSSA”。
第二条 协会的组建,以行业为基础,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包括有关生产、使用、科研、设计、质检、院校等。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自愿联合组成,具有独立社会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砂石企业服务为宗旨,通过民主协商、协调,为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协助政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及技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国家建材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地址:北京百万庄国家建材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反映企业的愿望,加强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并协调企业间共同关心的问题。
(二)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经营信息。组织技术和经济交流,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拓宽产品深加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为会员单位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四)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实施,协助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企业和地方协会协商订立有关行规行约、有关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六)积极发展与国外和有关地区同行业间的联系交往,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协会接受国家建材局主管局的指导,承担政府部门和其它团体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和任务,开展行业工作与活动,发挥协会“联合、纽带、信息、交流”四大功能,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砂石生产企业和从事砂石工业科研、设计、质检、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受部门和地区限制,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遵守和履行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地区砂石协会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即是本会的基层会员组织。
(四)企事业会员单位的协会代表人应由企事业法人代表担任。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它会员单位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会员单位的代表需要更换时应及时报告协会。
(五)会员单位应拓宽吸收在砂石行业业务和学科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实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入会批准书和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解决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