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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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于1989年筹备,1989年2 月25日国家建材局以(89)建材协字58号文《关于同意成立建材施工协会》批示同意成立;同年4月1日中国建材工业协会以 [1989] 材协字第4号批文,同意施工协会更名为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工程建设协会;1991年8月8日经全体会员大会一致通过,成立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1992年1月10日经民政部注册登记,颁发了全国社团代号为50000856-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证书。登记证号为社证字第4201号。

  协会现有120家团体会员,是由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筑材料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经国家批准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国行业性组织。会员单位有地质工程勘32 家,建材设计院32 家,施工单位56 家,甲级(一级)企业28家,乙级(二级)企业36家,会员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地质工程勘察设计,大型水泥厂 的设计、安装施工以及公路工程、桥梁工程、装饰防水等设计施工。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建材工业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发展方针,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做好双向服务;积极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号召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建材工业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贯彻国家有关建材工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建材工业工程方面的行业管理;研究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编制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材料技术规范,完成建材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研究和介绍国内外工程建设经营管理、技术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开展有针对性的的职工培训;开展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材料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参预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优秀企业家评选和工程创优鲁班奖的评选等活动;组织编辑出版会讯,整理行业有关图书文献及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举办展览、科技成果交流、联谊等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协会自建立以来,积极开展工作,组织了多次评优评奖活动,开展了施工项目经理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为企业培养了一批急需的专业人才,受到了企业的好评。协会的凝聚力增强,也由此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协会开展双向服务的能力越来越强。会员单位也由当初的73家发展为120家。目前协会正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方面下功夫,准备以更好的服务取信于广大会员单位。

  协会自建立以来 ,就重视自身的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协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挂靠在五个重点企事业单位:

  1、工程勘察委员会

  挂靠在中国建材地质勘察中心;

  2、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

  挂靠在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3、施工专业委员会

  挂靠在中国建材建设总公司;

  4、计算机专业委员会

  挂靠在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5、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

  挂靠在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院。

  协会名誉会长任朴斋系原建材部副部长;协会会长薛同祖系原中国建材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副会长曾学敏(系原国家建材局副司长)等10人;协会秘书长卓振文;副秘书长4人。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办公室、编辑部、工程部、咨询部、联络部负责协会日常的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62217474、62219970-421、62267848、62267845。

  协会网站: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网站

  域名是:china.ceb.com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BUILDING MATDRIAU PRDJDT BUILDING SDCIDTY OFCHA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集建材工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材等企业、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有关规定自愿组成,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准,国家民政部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全国性行业组织;业务上受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会址设在北京。依托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总公司。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建材工业"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发展方针,直接为建材工业工程建设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做好双向服务;积极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号召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建材工业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双向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贯彻国家有关建材工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建材工业工程建设方面的行业管理。

  本协会的具体工作是:

  (一)探讨建材工业工程建设企业、事业的发展方向,研究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建材工业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编制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材的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建材工业工程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动态管理。

  (二)对建材工业工程建设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在"三改一加强"(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实际运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组织调研,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本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行"两个转变",促进会员单位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三)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对行业内部价格自律、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规范建材行业市场秩序,引导平等竞争,促进建材工业工程建设市场有序的运作和发展。

  (四)研究、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工程建设方面的经营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经济的先进经验;开展同海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材等技术、学术、经济情报信息的合作交流。

  (五)开展工程建设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职工培训,举办技术研讨、讲座、展览、成果交流、联谊等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各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推动建材工业工程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和技术合作,交流国内外建筑市场的需求信息;探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材一体化经营(集团)的模式。

  (七)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办理建材工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材等方面的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承担组织、审查、推荐、评选建材行业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工作,积极参与党和国家为培养、造就企业家队伍和工程创优等有关活动,推动建材工业工程建设行业质量、效益的提高。

  (八)开展建材行业全面质量管理(TQC)活动,组织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的发布、评选、推荐、表彰工作;承担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资质的年检、考评、审查、报批、推荐等工作。

  (九)组织编辑出版会讯、刊物及有关图书、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十)完成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从事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的并经国家批准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材、商业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省、市、自治区,地级市的建材工业工程建设行业的社团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要求参加本会者,要填写申请报告书,对本单位和个人简况作以介绍,并有单位法人签字和上级单位推荐,个人会员须填写简介和所在单位推荐,报本会秘书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有关资料;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协会组织的活动提出要求、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用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讨论和审定协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发展新会员或除名;

  六、推选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七、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和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筹备召开下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是常务理事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及正副秘书长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报告;

  三、听取协会秘书处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查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审批新会员或除名。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督促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因人事变动或调出原推荐单位时其在协会的职务自动解除。可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相应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增补。

  第二十四条 根据协会活动的需要,设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安施工、新材料房屋与装饰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研究、计算机应用等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关学术、技术、经营和行业管理的各项专业活动。分会或专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其中专职一人)下设若干部(室)。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分工负责组织、联络、宣传、咨询、行评、培训、编辑会刊会讯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政府公务员产生,如必须由政府公务员任职,需经党组(或党委)出具文字材料,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入会注册费;

  二、会员单位交纳的年度会费;

  三、举办各种培训的收入;

  四、协会组织的学术、技术、管理咨询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捐赠;

  六、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办与行业相关的经济实体;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8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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