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石棉制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RICTION & SEAL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缩写为CFS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石棉制品工业企、事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及相关连单位自愿结合组成、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行业的发展,为我国的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决策;
(二)调查、反映本行业和企业的问题、要求和建议,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三)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及产品创优活动,参与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四)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对行业内的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
(五)搜集、整理国内外技术和经济情报、信息;出版和发行会刊;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在发展石棉制品的同时,加速混合纤维、非石棉纤维的开发和推广,以满足市场对非石棉制品日益增长的需求;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根据会员单位要求,邀请有关专家对其经营管理、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帮助;
(八)协调行业内、外横向联合、技术合作、产销衔接等方面的关系;
(九)发展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展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活动;
(十)开展利于行业发展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以不违背协会宗旨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摩擦材料、密封材料、保温材料、纺织材料及特种材料(包括石棉及非石棉型)工业生产、研究并依法取得批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和其他相关的单位,不论其所有制、部门归属和所在地区,经自愿申请、批准后成为本社团成员。会员单位需指派一名厂长(或相应级别)负责人作为参加协会工作的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续;
(五)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有关刊物出版、发行的重要问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对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以法人代表资格处理有关事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理事长,领导秘书长、副理事长开展协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财务收、支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3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