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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章程
为加速我国非金属矿工业的发展,根据党和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横向联系的精神,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由中国非金属矿及其加工制品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on-Metallic Minerals
Industry Assocation,英文缩写名称“C N M 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国非金属矿及其加工制品企业、事业及有关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它属于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十五大”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发展非金属矿业服务,为矿山企、事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非金属矿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建材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矿业市场的发展,其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三)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协定的产品价格进行监督执行,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按照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交流;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和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及推广应用;
(六)出版本会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有关书籍;收集、整理、传递国内外科技情报及经济信息,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科技水平和决策能力;
(七)帮助企业排优解难,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根据委托单位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工艺技术、产品质量、新产品的开发、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组织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重大课题的研究,论证和技术攻关;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新建、改扩建,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八)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材,提高企业素质;
(九)指导和支持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组织交流其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从事非金属矿及其加工制品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个体及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或个人都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本会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由专业委员会上报本会批准同意,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批准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正式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本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理事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威望和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候选名单,经常务理事会
同意后,交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精简原则和工作需要,设置对外联络部、技术咨询部和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由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具体领导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行业特点,按矿种或专业成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本会开展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其主要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解决本行业的重大技术问题,本会聘请与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有专长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视其条件,组建专家组。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单位与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凡直接参加本会的会员单位有权参加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只参加某一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也同样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以外的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专业委员会收取的会费按一定比例向本会缴纳。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及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1999年 月 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