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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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1988年成立,是由重点铁合金厂发起,铁合金生产、经营企业和科研、设计院所自愿组成,在民政部注册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住所:北京市东四四大街46号。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在国家经贸委、国家冶金工业局指导下开展工作。职能:研究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出版发行内部信息刊物;参与制订、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组织行业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有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发展行业公益事业;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现有团体会员60个,其中生产企业56个、经营企业2个、科研设计院所2个;个人会员4个。团体会员单位分布在全国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冶金、水利、煤炭、化工、地矿、农业等部门。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是中国铁合金工业的主导力量。总体铁合金生产能力和产量,占全国 60%以上,其中 11个品种占100%;产品出口量占60%以上;铬矿进口量占90%以上;锰矿进口量占80%以上;品种齐全,几乎国内外所有品种都能生产;产品质优,可以与国外同类产品相媲美;能耗、物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10年来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各方面好评。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国家机关改革的深化,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必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为中国铁合金工业的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推动中国由铁合金大国向铁合金强国迈进。

  领导成员:

  会长:吴健民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赵乃成 原国家冶金局行管司处长

  秘书长:张曾蟾 原湖南铁合金厂厂长(专职)

  副秘书长:甘成义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副秘书长:于湧 北京首钢铁合金厂厂办主任

 

  办事机构:

  协会设秘书处(北京冶金大院内)

  电话:010-65133322-2689

  传真:010-65271757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 称: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FERROALLOY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写:CFLA

  第二条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铁合金生产、经营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铁合金工业协会,从事铁合金专业教学、科研、设计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在铁合金行业内开展协调、指导、监督、服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促进铁合金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冶金工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铁合金行业发展问题,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反映会员的要求;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四)进行铁合金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发行《中国铁合金信息》刊物;

  (六)参与制订、修改铁合金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七)制定铁合金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八)组织铁合金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举办铁合金行业情况的报告会、研讨会;

  (十)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一)协调铁合金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三)发展铁合金行业公益事业;

  (十四)与国外铁合金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六)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会员制,有单位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特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1.国内持续、稳定从事专业性铁合金生产或主要从事铁合金生产,具备相当的生产条件与水平,目前年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2.国内主要持续从事铁合金原料与产品经营、进出口的经营企业;

  3.持续从事铁合金专业,而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的教学、科研、设计单位;

  4.省、自治区、直辖市铁合金工业协会;

  5.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关心铁合金事业的知名人士,可作为特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组织调查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从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关心协会积极参加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常务理事、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安排落实会长交办的工作,对协会紧急工作任务有权立即组织落实,然后再汇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含协会房租、办公经费和专 职工作人员的生活交通补贴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由于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均从会员单位选聘,协会经费来源较少,因此,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仍由原所在单位负担,按现行做法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99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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