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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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是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导下,联合国内钢铁、建材、轻工、有色、化工等部门内的耐火材料企、事业单位 ,在自愿基础上跨部门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耐火材料行业中介性民间团体。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于1990年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同年10月7日正式成立,成为由国家经贸委主管,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全国性团体法人。协会成立以来,在国家指导下,坚持为企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积极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进行行业调查,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协助政府制订耐材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建议,组织会员制定行规公约;针对当前企业间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积极组织开展行业价格自律,组织优质耐材产需衔接活动,努力规范耐材市场秩序,并在全行业开展耐材产品在销售中实行成本监督办法 ,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举办各种培训班、企业改革经验交流会、新产品推广会。连续举办了三届国际耐火材料、陶瓷、工业窑炉 技术展览会,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还先后与日、英、德、法、澳、印等国及台湾地区的耐火材料同行相互交流,建立起经常性联系,为促进我国耐火材料与国外的合作与进步做了有益的工作。
  协会成立10年来,努力发挥了政府和企业的
桥梁纽带作用,1998年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协会日常领导职权。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付会长、会长均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4年。协会现届理事会是于1999年9月25日经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三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由72名理事和31名常务理事组成。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66个,协会设秘书处,下设规划及生产协调部、经济协调部、企业管理部、国际合作部、信息部、技术质量标准部、原料部和办公室,各部分别挂靠在一些会员单位,各业务部工作由协会秘书长统一协调。
  陶若璋同志现任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长,并兼任秘书长,付会长12人。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地址:北京市北京南站奥伦达商务中心616、618、620室
  电话:(010)63153492  传真:(010)63152567
  邮编:100054
  网址:
http://www.china-refract.org
  
e-mail:acri@163bj.com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简称:中国耐材协会

  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China Refractory Industry

  缩写:ACRI

  第二条 中国耐材协会是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导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耐火材料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由国内涉及耐火材料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为增强企业活力,改进和加强宏观行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耐火材料行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

  第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是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冶金工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中国耐材协会职能: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耐火材料行业发展问题,提出耐火材料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耐火材料领域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耐火材料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耐火材料行业信息;

  五、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协调同行间有关耐火材料的价格争议;

  六、创办行业出版物,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耐火材料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介绍耐火材料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经验和成果;

  七、参与制订、修订耐火材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等,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参与耐火材料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九、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搞好质量认证;

  十、引导耐火材料行业和企业不断优化结构,采取正确的经营决策和投资方向,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行业自我发展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受委托组织耐火材料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二、举办耐火材料专业培训班、耐火材料学术专题讲座及研讨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养有关耐火材料生产和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耐材行业的整体素质;

  十三、组织耐材产品展览会,耐材产需衔接会;耐材科技成果推广会等,促进本行业的产品销售和技术交流合作,参与国内涉及耐火材料领域的产品市场建设;

  十四、维护国家和我国耐材行业的利益,组织会员单位协调耐材产品产量、品种布局、销售价格等事宜,协助会员单位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联合;

  十五、发展与国外、境外耐火材料同行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学术诸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在发展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促进国内耐火材料企事业单位形成行业统一立场;

  十六、发展耐材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各项活动;

  十七、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中国耐材协会由单位会员为主少数个人会员组成、地方耐材协会只要提出申请即可成为中国耐材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耐材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的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中国耐火材料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要求入会的团体或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批准后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中国耐材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中国耐材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耐材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维护协会团结;保守协会秘密;

  七、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协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耐材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各省耐材协会在自愿基础上,可不经选举而担任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聘请名誉会长;

  六、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由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耐材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选举中国耐材协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订协会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十、领导中国耐材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聘请协会顾问;

  十二、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耐材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耐材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由现职人员担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的可任名誉职务或顾问。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耐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耐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耐材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中国耐材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耐材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耐材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的资助;

  三、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国耐材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耐材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耐材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捐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耐材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耐材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耐材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国耐材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耐村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耐材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国耐材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耐材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中国耐材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耐材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已经国家冶金工业局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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