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板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模板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CHINESE FORM_WORK ASSOCIATION(CF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国各地区和部门从事模板、脚手架工程的生产、施工、租赁、科研、设计、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自愿参加并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依靠群众,面向企业,为施工服务。它的工作目标是:推动深化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模板和脚手架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冶金工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秘书处设在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技术政策的建议;
(二)主持或参与编制有关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规范和标准;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模板和脚手架技术成果及新产品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四)总结交流和推荐国内外有关模板、脚手架技术的新产品、名牌产品与科学管理方法;
(五)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间的技术经济协作和联合;
(六)及时传递有关技术信息,有计划地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模板、脚手架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
(八)组织推行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推荐本行业优质产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正式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模板、脚手架及其配件生产、租赁及经营模板、脚手架的企业;
(四)有关科研、设计、高等院校等单位;
(五)中央和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六)有模板、脚手架工程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七)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同行业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下发入会通知书,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团体的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技术支援、咨询和出版的书刊及资料;
(四)有权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科技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等。
会员如果不愿尽会员义务,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协会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10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模板协会常务理事会名单
理事长 刘鹤年 任职单位 退休专职
顾 问 吴之乃 中国建筑业协会
顾 问 张书田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副理事长 杨嗣信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副理事长 冯运鸾 退休专职
副理事长 严希直 建设部建筑新技术促进应用办公室
副理事长 孙振声 中建总公司科技部
副理事长 李铁岩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铁道专业委员会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糜嘉平 退休专职
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高淑钢 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王绍民 退休专职
常务理事 唐永胜 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工程部
常务理事 惠茂亭 宝山模板租赁公司
常务理事 朱国民 北京市城建委
常务理事 胡 健 北京利建模板公司
常务理事 魏子王 冶建模板开发总公司
常务理事 张秉锋 中国基建工贸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刘能文 国内贸易局木材节约中心
常务理事 曾宪新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质量技术处
常务理事 居世钰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常务理事 王 华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处
常务理事 刘晨翔 苏州市长城钢模板厂
常务理事 谷孝德 浙江省冠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陈建国 宁波市建筑安装集团总公司设备租赁公司
常务理事 滕召华 洪江市联合竹胶合板厂
常务理事 江瑞丰 邵阳市宝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常务理事 于可立 武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常务理事 李晓平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务理事 鲁铁兵 柳州铁路桂龙竹材人造板厂
常务理事 黎富和 退休专职
常务理事 忻国强 新疆自治区一建公司总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