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简介

http://www.ica.gov.cn

名 称

中文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简称特钢协)

英文

SPECIAL STEEL ENTERPRIES ASSOCIATION OF CHINA

住所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西扬威胡同甲1号

邮编

100007

联系电话

64034324、64064563

传真电话

64043595

电子信箱

zgtgxh@public3.bta.net.cn

网 址

www.ssea.org.cn

成立日期

1986年4月

工作人员数

9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办 公 室

彭三华 安 康

64034324

经济运行部

李幼远 李肇廉

64034324、64073630

科技信息部

胡名洋 王成永

64064563

行业协调部

刘树洲 王怀世

64064562、64043591

资料编辑部

裴清田

64034324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领导成员情况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姓名

职务

性别

出生

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赵明远

理事长

(法定代表人)

52.12

大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0411-6671587

刘树洲

常务副理事长

48.8

抚顺特殊钢公司原副总经理(专职)

010-64064562

刘玉堂

副理事长

40.2

太原钢铁公司董事长

0351-3134454

谢 尉

副理事长

64.8

宝钢集团五钢公司总经理

021-56671817

陈显刚

副理事长

55.10

西宁特殊钢公司董事长

0971-5299168

俞亚鹏

副理事长

55.5

江苏兴澄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

0510-6286244

侯羽卒

副理事长

56.12

贵阳特殊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0851-5595771

胡名洋

秘书长

40.8

大连钢铁集团公司高级工程师

(专职)

010-64064563

王怀世

副秘书长

51.10

舞阳钢铁有限公司开发部部长

(专职)

010-64043591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情况介绍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是由全国具备相当规模的特钢生产、流通企业和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全国特钢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技术开发的协调组织。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会法人地位。

  历史沿革:

  1986年4月,当时全国15家重点特殊钢厂,经原冶金部党组批准,成立“全国特殊钢厂协调委员会”,并在京设立秘书处。委员会由15家特殊钢厂厂长组成,秘书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厂轮流派驻。1991年正式在民政部登记,更名为“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成为全国性法人社团组织,至今已是第六届。现有二个分支机构不锈钢分会、特钢行业科技中心,36家会员单位。

  宗旨:

  在国家经贸委、民政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指导下,沟通特钢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纽带与桥梁作用,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按照政府授权的基本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机构,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业务范围:

  1. 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的销售,在优先保证国家利益及社会效应的前提下,维护特钢行业利益、促进特钢行业发展。
  2. 加强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整理各成员单位在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动态以及相关的宏观信息,并予交流和发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服务,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3.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有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规划成员单位重大投资改造和项目的开发;促进专业化合理分工,努力做到品种系列配套,增产适销对路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4. 调动和发展各成员单位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根据国家宏观规划和用户的需要,组织品种、质量和技术等方面的联合咨询攻关,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创造、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和名优产品。
  5. 及时反映成单位及企业家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价格,保护各特钢企业平等竞争。
  6.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及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活动,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组织行业内技术成果鉴定、推广应用。
  7.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提倡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营标准、管理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于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8. 为广大特钢用户提供咨询、信息及货源,组织各成员单位就地就近及时向用户提供所需的特钢产品及其它钢材,尽最大努力减轻用户负担,为用户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9. 按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第六届理事单位: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特殊钢有限公司、大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投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特殊钢有限公司、冶钢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本钢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邯钢集团舞阳钢铁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有限公司、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钢铁集团特殊钢公司、莱芜钢铁总厂特殊钢厂、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公司、河南中原特殊钢厂、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钢铁研究总院、上海钢铁研究所、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金属资源公司、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河北省冶金研究院、大连裕隆高速钢有限公司、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兆恒抚顺特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扬威胡同甲一号

  邮 编:100007

  联系电话:(010)64034324、64064563

  传 真:(010)64043595

  电子信箱:zgtgxh@public3.bta.net.cn

  网 址:www.ssea.org.cn

 

  主要活动

  1、每年8月召开一次理事会,决定年度协会重大事项,交流企业情况,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2、每年6月召开一次特钢行业科技中心管委会会议,交流企业技改、技术,确定行业科技协作事项。

  3、组织销售、供应、计划、财务、统计、价格等协调组活动。

  4、组织轴承钢、齿轮钢、汽车用钢、模具钢、不锈钢、无缝钢管、工艺技术等专业协调组活动。

  5、每月收集、整理、反馈特钢行业经济技术指标,每季度一次“对标挖潜”指标收集、整理、反馈。

  6、组织用电、技改、市场等专项调研活动。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简称特钢协)

  英文:SPECIAL STEEL ENTERPRIES ASSOCIATION OF CHINA(S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由全国特钢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行业性经济技术协调中介组织。

  第三条 特钢企业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特钢协会按照政府授权的基本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四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政府主管单位为国家经贸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受国家经贸委委托,对特钢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特钢协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组织工作进行领导。

  第五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在北京设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行业特点,制订管理本行业的各项《行规行约》;

  (二)对本行业各种新的申报(新办企业、企业上市、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签署意见。

  (三)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及贯彻实施、行检、行评工作;

  (四)负责行业内部争议的协调;

  (五)由政府授权,搞好行业统计信息、价格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等企业信息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反馈给会员单位;

  (六)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

  (七)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的新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及时反映成员单位及企业家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国家和社会对特钢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九)定期编辑《中国特殊钢市场指南》信息资料;

  (十)逐年编辑《中国特殊钢年鉴》文献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履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特钢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企业及与特钢行业有密切关系的行业和单位均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在时机成熟时,可吸收港、澳、台业内企业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特钢协会、填报入会申请书;

  (三)生产企业有生产特殊钢(含特种合金)的较完善的工艺流程和生产线;

  (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应在特钢领域具有一定的学科实力和影响力;

  (五)流通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度,并有广泛流通网络。

  第九条 特钢协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由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秘书处审核批准,提交理事会确认;

  (三)被理事会确认后,新会员在理事会上发表入会承诺;

  (四)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确认发给新会员会员证并返回申请书(一份),另一份申请书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会员大会选举,有担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及理事的权利。

  (二)有参与协会工作,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调研、培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力。

  (五)有优先、优惠接收其它成员单位有偿转让技术成果的权利。

  (六)有退出协会和退出后重新申请加入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并遵守本行业有关的各项行规行约。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支持秘书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五)保守秘密,不得进行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

  (六)优先、优惠向协会成员单位转让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特钢协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特钢协活动的,经劝告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领导下,特钢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担任协会实体机构法人代表,并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特钢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特钢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特钢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特钢协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但每届至少须改选1/3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特钢协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特钢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特钢协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可与副理事长协商决定,处理各项动议,并通报全体理事。重大动议需经理事会确认;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特钢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上述职权可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行使。

  第二十六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在北京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应由热心、熟悉特钢行业,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秘书处由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聘用制,其成员在会员单位中聘用,各会员单位应选派优秀人才到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特钢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特钢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特钢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特钢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特钢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特钢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特钢协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特钢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特钢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特钢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特钢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特钢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特钢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特钢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特钢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特钢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1998年8月9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1998年12月8日根据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补充修订,并函寄全体理事审阅通过。于2001年8月23日经六届六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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