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废 钢 铁 应 用 协 会 章程
(草 案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协 会 名 称 : 中 国 废 钢 铁 应 用 协 会
英 文 名 称 : 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 Scrap Utilization (CAMU)
第 二 条 本 协 会 为 全 国 从 事 废 钢 铁 应 用 及 管 理 业 务 的 钢 铁 生 产企 业、地 方 回 收
、 加 工 企 业 及 有 关 的 管 理 部 门 、 科 研 教 育 单 位 自 愿 参 加 组 成 的 全 国 性 废 钢
铁 行 业 非 盈 利 性 的 、 具 有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的 组 织 。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的 宗 旨 :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认 真 贯 彻 和 宣 传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 政 策 , 为 企 业 生 产 服 务 , 为 废 钢 铁 资 源 的 充 分 开 发 和 利
用 积 极 工 作 , 维 护 本 行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本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为 国 家 冶 金 工 业 局 ,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为 国
家 民 政 部 。 本 协 会 接 受 并 服 从 上 述 单 位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办 公 地 点 设 在 北 京 市 。
第 二 章 基 本 业 务
第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
(一)对 国 内 外 废 钢 铁 资 源 及 利 用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了 解,收
集 整 理 并 研 究 全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向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制 定 行 业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和 经 济 法 规 方 面 的 建 议 ;
(二) 代 表 会 员 向 有 关 单 位 反 映 加 强 行 业,市 场 管 理 ,宏 观 调 控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承 办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家 冶 金 局 交 办 的 废 钢 铁 回 收 、加 工 、利 用 的 事
项 ;
(三) 发 挥 行 业 优 势 ,组 织 研 究 废 钢 铁 的 资 源 状 况 , 废 钢 铁 应 用 技 术 ,推 广
加 工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研 究 渣 山 的 治 理 及 综 合 利 用;组 织 废 钢 进 口 ,提 供 信 息 和
咨 询 服 务 ;
(四) 组 织 技 术 交 流 ,举 办 各 种 类 型 的 培 训 ,学 术 交 流,编 辑 发 行 行 业 刊 物 及
参 考 资 料 ;
(五) 舆 国 内 外 相 关 的 民 间 组 织 建 立 友 好 往 来 和 交 流 活 动。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为 单 位 会 员 制 。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拥 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
(二) 有 参 加 本 协 会 的 意 愿 。
第 九 条 本 协 会 会 员 入 会 程 序 :
(一)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
(二)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三)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发 给 会 员 证 。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本 协 会 的 选 举 和 被 选 举 权 及 表 决 权 ;
(二) 参 加 本 协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
(三) 获 得 本 学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四) 对 本 协 会 的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要 求 或 批 评 并 享 有 监 督 权 ;
(五) 享 有 入 会 和 退 会 自 由 的 权 利 。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承 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执 行 本 协 会 的 决 议 ;
(二) 维 护 本 协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完 成 本 协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
(四) 按 规 定 缴 纳 会 费 ;
(五) 向 本 协 会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协 会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会 员 若 一 年 无 故 不 缴 纳 会 费 ,或 无 故 不 参 加 本 协 会 活 动 的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果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协 会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第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一) 制 定 和 修 改 本 协 会 章 程 ;
(二) 选 举 和 罢 免 本 协 会 理 事 ;
(三)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四)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协 会 的 终 止 事 宜 和 其 它 重 大事宜 。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 或 会 员 代 表 ) 出 席 才 能 召
开,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 或 会 员 代 表 )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四 年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5 年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协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
第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一)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二)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副 理 事 长、秘 书 长 ;
(三)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四)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五)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和 除 名 ;
(六)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代 表 机 构 和 其 它 实 体 机 构 ;
(七) 决 定 副 秘 书 长,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八) 领 导 本 协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九)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十) 决 定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理 事 会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以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理
事 会 闭 幕 期 间 行 使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三 ,五 ,六 ,七 , 八 , 九 项 的 职 权 ,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第 二 十 二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以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坚 持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二) 在 本 协 会 业 务 领 域 中 具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
(三)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四)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五)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刑 事 处 罚 的 ;
(六)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四 年 。( 理 事 长、副 理 事
长 任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两 届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2/3 以 上
会 员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为 本 团 体 法 人 代 表 人 。本 协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它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
(二)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落 实 情 况 ;
(三) 代 表 本 协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工 作 计 划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二)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三)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常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四)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其 它 实 体 机 构 专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五) 处 理 其 它 日 常 事 务 。
第 五 章 经 费
第 三 十 条 本 协 会 的 经 费 来 源 :
(一) 会 员 单 位 缴 纳 的 会 费 ;
(二)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资 助 ;
(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资 助 ;
(四)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咨 询 ,培 训 或 其 它服 务 的 收 入 ;
(五) 利 息 ;
(六) 其 它 合 法 收 入 。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必
须 同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务 部 门 的 监 督 。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等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本 协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必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
第 四 十 条 本 协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其 它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前 ,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本 社 团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经 一 九 九 九 年四 月十四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本 协 会 理 事 会 。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