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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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成立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为国家民政部核准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并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家民政部重新登记,再次审核通过。本协会现任理事长(法人代表)王炳根。现有会员单位124家,主要成员包括全国各大主要钢铁企业、炉料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和废钢铁回收及加工企业及部分冶金院所等。
  本协会的英文名称及缩写
  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 SCRAP UTILIZATION(CAMU)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为促进废钢铁的应用及技术交流和推广、促进企业间及企业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与发展。
  本协会第二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及目前工作单位和职务:
    理 事 长:王炳根  原中钢集团公司副董事长
    副理事长:王镇武  中钢集团公司副总裁
    副理事长:邓崎琳  武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秦广富  鞍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郭可中  宝钢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理事长:马建武  广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覃林盛  湖北力帝机床公司总经理
    副理事长:刘文珠  贵钢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秘 书 长:孙泉有  中钢集团金属资源分公司总经理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财务处、信息统计处等,主要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及有关废钢铁领域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出版相关的统计信息。定期召开统计工作会议。
  本协会下设<<废钢铁>>杂志编辑部,内部发行<<废钢铁>>季刊。主要介绍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本行业的改革经验;新技术新工艺;国外动态;商贸信息等等。定期召开通讯员工作会议。
  本协会下设加工专业委员会;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冶金渣综合治理专业委员会等,主要负责各专业的具体工作。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本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一次理事会。总结工作,制订规划,人事变动,增减会员等等。
  本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加入国际回收局BUREAU OF INTERNATION RECYCLING,是该国际组织的金卡会员。该组织成立于一九四八年,是一个涉及废钢铁、废有色、废造纸原料、废纺织品和废橡胶及塑料的回收与再生工业的国际组织。以公司和国家级协会为其主要成员,代表了50多个国家与地区。每年召开两次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南里10-5-60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政字第3210号
  法人代码:50001661-5
  联系人:于建华
  联系电话:010-66013515/传真:010-66085450
  E-Mail: yujianh6462.sian.com

中 国 废 钢 铁 应 用 协 会 章程

(草 案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协 会 名 称 : 中 国 废 钢 铁 应 用 协 会
  英 文 名 称 : 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 Scrap Utilization (CAMU)
  第 二 条 本 协 会 为 全 国 从 事 废 钢 铁 应 用 及 管 理 业 务 的 钢 铁 生 产企 业、地 方 回 收 、 加 工 企 业 及 有 关 的 管 理 部 门 、 科 研 教 育 单 位 自 愿 参 加 组 成 的 全 国 性 废 钢 铁 行 业 非 盈 利 性 的 、 具 有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的 组 织  。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的 宗 旨 :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认 真 贯 彻 和 宣 传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 政 策 , 为 企 业 生 产 服 务 , 为 废 钢 铁 资 源 的 充 分 开 发 和 利 用 积 极 工 作 , 维 护 本 行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本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为 国 家 冶 金 工 业 局 ,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为 国 家 民 政 部 。 本 协 会 接 受 并 服 从 上 述 单 位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办 公 地 点 设 在 北 京 市 。

第 二 章   基 本 业 务

  第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

  (一)对 国 内 外 废 钢 铁 资 源 及 利 用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了 解,收 集 整 理 并 研 究 全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向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制 定 行 业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和 经 济 法 规 方 面 的 建 议 ;
  (二) 代 表 会 员 向 有 关 单 位 反 映 加 强 行 业,市 场 管 理 ,宏 观 调 控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承 办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家 冶 金 局 交 办 的 废 钢 铁 回 收 、加 工 、利 用 的 事 项 ;
  (三) 发 挥 行 业 优 势 ,组 织 研 究 废 钢 铁 的 资 源 状 况 , 废 钢 铁 应 用 技 术 ,推 广 加 工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研 究 渣 山 的 治 理 及 综 合 利 用;组 织 废 钢 进 口 ,提 供 信 息 和 咨 询 服 务 ;
  (四) 组 织 技 术 交 流 ,举 办 各 种 类 型 的 培 训 ,学 术 交 流,编 辑 发 行 行 业 刊 物 及 参 考 资 料 ;
  (五) 舆 国 内 外 相 关 的 民 间 组 织 建 立 友 好 往 来 和 交 流 活 动。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为 单 位 会 员 制 。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拥 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
  (二) 有 参 加 本 协 会 的 意 愿 。
  第 九 条  本 协 会 会 员 入 会 程 序 :
  (一)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
  (二)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三)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发 给 会 员 证 。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本 协 会 的 选 举 和 被 选 举 权 及 表 决 权 ;
  (二) 参 加 本 协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
  (三) 获 得 本 学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四) 对 本 协 会 的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要 求 或 批 评 并 享 有 监 督 权 ;
  (五) 享 有 入 会 和 退 会 自 由 的 权 利 。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承 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执 行 本 协 会 的 决 议 ;
  (二) 维 护 本 协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完 成 本 协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
  (四) 按 规 定 缴 纳 会 费 ;
  (五) 向 本 协 会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协 会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会 员 若 一 年 无 故 不 缴 纳 会 费 ,或 无 故 不 参 加 本 协 会 活 动 的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果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协 会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第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一) 制 定 和 修 改 本 协 会 章 程 ;
  (二) 选 举 和 罢 免 本 协 会 理 事 ;
  (三)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四)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协 会 的 终 止 事 宜 和 其 它 重 大事宜 。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 或 会 员 代 表 ) 出 席 才 能 召 开,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 或 会 员 代 表 )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四 年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5 年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协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
  第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一)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二)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副 理 事 长、秘 书 长 ;
  (三)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四)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五)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和 除 名 ;
  (六)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代 表 机 构 和 其 它 实 体 机 构 ;
  (七) 决 定 副 秘 书 长,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八) 领 导 本 协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九)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十) 决 定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理 事 会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以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理 事 会 闭 幕 期 间 行 使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三 ,五 ,六 ,七 , 八 , 九 项 的 职 权 ,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第 二 十 二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以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坚 持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二) 在 本 协 会 业 务 领 域 中 具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
  (三)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四)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五)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刑 事 处 罚 的 ;
  (六)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四 年 。( 理 事 长、副 理 事 长 任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两 届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2/3 以 上 会 员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为 本 团 体 法 人 代 表 人 。本 协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它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
  (二)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落 实 情 况 ;
  (三) 代 表 本 协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工 作 计 划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二)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三)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常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四)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其 它 实 体 机 构 专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五) 处 理 其 它 日 常 事 务 。

第 五 章   经 费

  第 三 十 条    本 协 会 的 经 费 来 源 :
  (一) 会 员 单 位 缴 纳 的 会 费 ;
  (二)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资 助 ;
  (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资 助 ;
  (四)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咨 询 ,培 训 或 其 它服 务 的 收 入 ;
  (五) 利 息 ;
  (六) 其 它 合 法 收 入 。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必 须 同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务 部 门 的 监 督 。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等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本 协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必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
  第 四 十 条      本 协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其 它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前 ,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本 社 团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经 一 九 九 九 年四 月十四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本 协 会 理 事 会 。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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