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结构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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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中国钢结构协会是由中国钢结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自愿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行业经济技术团体,组建于1984年6月。

  协会有冶金、建设、石油、化工、机械、船舶、电力、铁道、交通、航空等十余个部委、总公司下属的设计、研究、制造、安装、钢铁生产厂家等700余个团体会员单位。

  1、协会宗旨

  协会遵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总方针,促进我国钢结构的发展和合理应用钢材,在政府部门和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与钢结构有关单位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社会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协会任务

  · 调查研究钢结构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技术发展、市场变化;了解科研、设计、制造、施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应用钢结构经验,向冶金工业部、建设部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

  · 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综合研究、联合攻关、制定推广技术措施、对标准、规程、规范提出建议和参与编制工作。

  ·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 开展国内外有关钢结构的经济、技术交流、举办学术讨论会、科普讲座、组织培训、出国考察进修。

  · 编辑出版有关钢结构的情报资料、刊物等。

  ·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钢结构行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业务。

  3、协会分会机构

  协会下设十四个专业协会:桥梁钢结构、冷弯型钢、 结构稳定与疲劳、海洋钢结构、塔桅钢结构、房屋建筑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钢结构焊接、钎钢钎具、粉末冶金、线材制品、容器管道、空间结构、钢管

  4、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

  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毕 群

  副会长: 刘鹤年 陈禄如 王国周 沈成孝 苏显华 李 忠 李国泮 李富山 陈楚壁 魏云祥

  秘书长: 汪奎田

  副秘书长:刘万忠 肖治维 陈云波 倪洪宝

  5、国际交往

  协会有着广泛的国际交往,协会与日本钢结构协会(JSSC)、新加坡钢结构协会(SSSS)、韩国钢结构协会(KSSC)以及英国钢结构协会(BCSA)有密切联系,定期举办双方或多方国际钢结构技术交流会。协会是太平洋地区钢结构组织成员。

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

(按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英译名: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缩写为CSCS)。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有关钢结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行业经济技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方针,以促进我国钢结构的发展和高效钢材的应用为目的,在政府部门和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与钢结构行业有关的制造、施工、科研、设计、院校,使用和钢材生产等部门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与协调作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钢结构事业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服务。

  第四条 国家冶金工业局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政部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设在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内),在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技术发展、市场变化;了解科研、设计、制造、施工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应用钢结构和高效钢材的经验;根据国内外经验探讨有关的经济技术改革政策并提出建议。

  (2)组织制定推广应用新型钢结构和高效钢材的技术措施,并总结其实施经验和效果。

  (3)协助有关行政部分组织综合研究、联合攻关,解决有关推广应用钢结构和高效钢材的科学技术问题并提出所需的有关设计、制造、施工及质量检验等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建议。

  (4)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5)开展国内外有关钢结构和高效钢材的经济、技术交流,包括举办学术讨论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组织出国考察进修,举办科普讲座,组织培训等。

  (6)编辑出版有关钢结构和高效钢材的情报资料、刊物等。

  (7)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完成钢结构及高效钢材行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业务。

  (8)依法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的有关钢结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协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类别与条件

  (1)协会团体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

  (2)协会个人会员应是对发展钢结构事业和推广应用高效钢材有贡献的,在钢结构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3)外籍会员:在钢结构事业上有较大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

  (4)协助协会研究解决在推广应用钢结构和高效钢材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联合与协调问题;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2)根据协会委托,组织调查研究、科技研讨、专题研究、横向联合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和资料;

  (3)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协助协会建立事业基金;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大会的任务是:(1)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修改章程和决定本协会的终止;(3)选举产生理事会;(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历史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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