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用运输车行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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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历史沿革
本协会成立于1999年6月29日,协会的发起和成立,是出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改革的需要。
协会的成立,由行业内国家骨干企业首先提出建议,再由九家主要企业为发起单位,在省委、省府领导的关心和省机械厅、民政厅、省汽协、省交警总队的大力支持下成立。
协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报批,并且制定了《四川农用运输车行业协会章程》,选举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了常务理事会。
二、宗旨、业务范围
协会的宗旨是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改革,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农用运输车行业在全国的竞争地位,获取最佳经济效益,为四川经济发展作了贡献。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产品宣传、行业检查、行业评比等。
三、活动开展情况
1、2000年度
(一)就农用车行业形势及价格问题召集主要企业磋商,避免价格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2月21日向省领导写出《关于请求调整农用车消费政策的报告》,反映四川农用车载质量核定、养路费征收中的问题。
(三)4月中旬,王金祥副省长亲自主持召开《四川农用车重点企业工作会议》,会后省政府以川办发[2000]35号文下达了《关于调整我省农用运输车销售入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7月下旬,协会主持召开《四川农用车车架技术研讨会》对车架技术参数进行了统一调整和优化,提高了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程度。
2、2001年度:
(一)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协会每月发布《四川农用车生产统计快报》,供企业领导参考,受到关注和欢迎。
(二)二月份,协会《关于当前四川农用运输车行业情况反映》,王金祥副省长批示“原则同意协会意见”。
(三)三月份,几家主要企业运拖产品在云南被扣,影响销售和经营,协会向省技术监督局写出紧急报告,在多方努力下得到解决。
(四)三月份,会长在理事会上作了《四川省农用运输车行业协会工作报告》,全面汇报上年度工作,并分析了行业形势。
(五)协助企业搞好资产重组及产品结构调整。
3、从协会成立始创的内部刊物《农用车信息》,定期向企业、政府领导、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同行业协会提供较为全面、系统、准确的信息,得到了较高的评价。
4、企业在产品结构调整和组织结构调整中,协会有效发挥了调查研究、市场分析、沟通信息、牵线搭桥的职能作用。
四、领导成员情况、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会长:岳有仁 秘书长:易朝枢 副秘书长:罗仁宝
办事机构:秘书处
地址:成都市过街楼街26号农机大厦909室
电话及传真:86647830
邮政编码:610301
四川省农用运输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范本》,参照国家机械工业局《社团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四川农用运输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名称为《四川省农用运输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四川省农用运输车主机制造企业、配套企业、流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对全省农用运输车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是机械工业工作的支撑机构之一。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改革,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农用运输车行业在全国的竞争地位,获取最佳经济效益,为四川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四川省机械厅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民政厅是协会登记管理机构。协会接受上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固定办公场所,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协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主要从事以下业务工作;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
(五)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
(六)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沟通信息,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生产协作,产品配套,避免重复建设,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八)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抵御行业的低价倾销,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举荐科技和管理人材;
(十)适时组织举办全省性展销会,编辑行业产品宣传资料,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农用运输车产品,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主机企业必须是国家机械局、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中的主机企业
(四)配套企业必须是给两家以上会员主机厂配套主要总成或部件的生产企业
(五)理事会同意吸收的其它企业和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拥有对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审查和提出修改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连续三次不参加行业活动,不尽行业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每个会员单位只能产生一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农用运输车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为行业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和监督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业务范围的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交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交会费3000元,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除会费外的赞助,应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事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及其工作人员的补贴;活动补助费及接待费,聘请专家咨询服务费、出版刊物、简报、资料费,表彰先进等开支。经费开支必须由经办人和秘书长签字,并符合协会开支与预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开,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因特殊原因,如:需合并或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经1999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