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阀门行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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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阀门行业协会的前身是于1988年12月25日建立的四川省低压阀门学会。在1992年4月24日经四川省机械工业厅以川机企(1992)字34号文同意,正式成立四川省阀门行业协会,成员包括了全省(含重庆市)所有国营阀门生产企业和大部份重要集体企业,共36家。经四川省民政厅1992年5月6日审核批复,并发给了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00360号。经过十余年活动和改革开发政策的实施,企业也在改革中起伏变动,加之重庆市成为中央直辖市后,团体会员有所减少,目前团体会员22家,个人会员47人。协会理事会成员单位七家,个人会员2名,理事长单位是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为总经理朱拓西),副理事长为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丁骐),秘书长为何正中。秘书处挂靠在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协会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促进全省阀门行业企业发展和提高。根据现有主客观条件协会活动内容主要传递信息和交流经验,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理事会两次、自办不定期内部刊物《简报》,每年约十期,宣传国家经济政策、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传递企业新产品开发动态和市场信息。在落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国家转变所有制的政策时,《简报》以较大篇幅分别介绍了大、中、小型企业的改制经验,取得较好的效果,现仅有一家军工企业仍属国有外,其他国有企业已全部改为民营。
此外,协会借鉴中国通用机械协会的作法,每半年收团体会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汇总后进行交流,每五年(即国家五年规划期)将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汇总一次,为行业积累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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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阀门行业协会章程
(1998年12月27日三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阀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省从事阀门产品生产经营,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助手。传达政府的政策意图,反映会员的要求。
第三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机械工业厅,并受省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挂靠单位是成都阀门厂。协会不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不同于经济实体,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协会不干预会员的的自主权。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令基础上为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促进横向联系,增强企业活力。
第五条 协会的目的是促进全省阀门行业的发展,推动行业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振兴我省阀门工业,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六条 协会内部活动实行民主协商原则。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协会在行业归口机关的委托和指导下,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第八条 协助政府部门在本行业内贯彻执行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宏观控制性和政策法令及规定。
第九条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并组织经验交流,组织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第十条 沟通协会会员之间,国内的行业之间的科技、生产、经营、供应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本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料,供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 对本行业的生产成本、产品结构调整、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企业内部管理和改革、市场调查研究、出口创汇等项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
1、凡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法人单位和经具有法人单位同意其进行独立活动的分厂、科研部门,及主要从事阀门产品或阀门配套件、毛坯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科研单位,可作团体会员。
2、企业单位必须基本具备独立的产品设计和生产能力,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必要的测试手段,产品质量稳定,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基础和经济效益。
3、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
(二)个人会员:
1、凡从事阀门产品生产、经营、质量监测、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2、具有阀门行业企业(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企业(公司、工厂)领导职务的个人;
3、经理事会特殊吸收有名望的专家、学者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同志。
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成为社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有权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
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1、不遵守国家法令、有损协会信誉者;
2、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年会者;
3、生产方向改变者;
4、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及职权
1、协会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会员大会到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所作出的决议才能有效。
2、会员大会的职能是:
(1)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2)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有关事项并作出决议;
(4)批准、修订协会章程;
(5)选举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每年至少召开理事会一次。
2、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3、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选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
(3)审议并批准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4)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5)决定协会工作机构设置、变更和撤消;
(6)划分各工作机构的职责;
(7)审查批准新会员。
第十八条 设协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并经理事长任命,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2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以上(正副理事长)主要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是每年会员单位按规定向协会缴纳会费;二是服务、咨询的收入;三是政府的拨款;四是会员及社会赞助。其经费收支情况在协会年会上公布。
第二十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各交流活动会务费、资料印刷费、办公、通讯费以及工作人员差旅费和劳务补贴、奖励等。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并由挂靠单位成都阀门厂借给办公房屋及简易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权属会员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撤消由会员大会同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提交书面报告主管单位批准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备案。其善后事宜,由理事会负责处理。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