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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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历史沿革

省经贸委、省民政厅分别于2001年10月15日、2002年1月30日以川经贸电力[2001]786号、川民[2002]20号文正式批准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成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工作部或协会办公室、信息调研部、企业管理部、咨询服务部。

二、宗旨

电力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即为电力企事业服务,为电力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为社会(电力用户)服务。

三、业务范围、活动开展情况

组织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四川省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工作。组织企业咨询和企业诊断工作,为企业提供用电管理方面的帮助和咨询服务。组织制定行约行规,负责约的贯彻执行,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四、领导成员情况

1、名誉理事长:邹广严  黄小祥  李德厚

2、理事长:马怀新

3、副理事长:蒋国俊  史洪德  张伟  杨树良  毛学工

4、秘书长:蔡春生

5、常务副秘书长:蒋伦元

6、副秘书长:李银书  刘敏

五、办事机构

协会工作机构本着“精简高效,适应工作,逐步到位”的原则设置,具体是三部一室,理事会工作部或协会办公室、信息调研部、企业管理部、咨询服务部。

六、分支机构

为利于协会有效地开展活动,履行协会职能,设置了若干分支机构,并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有:地区级分会和省属地方级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服务中心。

七、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成都市东风路二段17号

邮政编码:610021

    话:(028)84475768,(028)86661888转4371、3061

    真:(028)84475768

电子邮箱:SCDLHX@hotmail .com

 

 

 

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2002年2月28日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本会英文名称:Sichuan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EPTA。

第三条  本会是全省发电、供电、电力科研院校、电力勘测设计、电力制(修)造、电力施工、用电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电力行业性社团组织和与电力工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参加并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跨部门、跨所有制和自律性、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社会道德原则。坚持电力工业改革方向。按照会员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根据行约行规,为行业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维护和谋取全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十七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4475768

传真:(028)447576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四川省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工作。

(二)组织企业咨询和企业诊断工作,为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以及为客户提供用电管理方面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研究和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荐工作,总结、交流、推广企业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提高电力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改进行业作风。

    (四)组织全面质量管理、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举办展览(销)会,开展可靠性管理的有关工作,促进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组织制定行约行规,负责约的贯彻执行,规范行业行为;接受委托开展行评行检工作。

    (六)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七)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八)组织国际、省际间的交流、协作与合作。

    (九)负责行业刊物的编发,组织全省电力工业史志的编撰工作。

    (十)接受委托,开展全省电力行业调查、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接受委托,参与或组织有关电力地方性法规、技术标准和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十二)接受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计、施工、检修、监理等各类专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以及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十三)接受委托,参与或组织上网电价、电费回收、供区划分等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维护电力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经政府授权或企业委托,对企业重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与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提出改进建议或初稿方案。

    (十五)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十六)完成政府交办、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省发电、供电、电力科研院校、电力勘测设计、电力制(修)造、电力施工、用电企事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电力行业性社团组织和与电力工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企业工作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有关改革与发展、经验与问题、建议与意见等重要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本会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代表实行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制。在同一届任期内,如代表发生人事变动,其代表人选,由所在单位作相应调整,并通知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审查并报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通过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和调整,并按职权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主持召开理事会和本会工作会议;

    (五)审议经费收支报告;

    (六)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并报理事会确认;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理事,实行单位常任制。凡是经选举产生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应任满届期。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人选,可以随单位的人事变动,由派出单位提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相应职级,熟悉和掌握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精神;

    (七)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廉洁奉公。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规定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单位和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实施;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关系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五)需要由理事长协调、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外出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理事长协调对内对外的工作关系;

    (二)负责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职责条件;

    (四)提名推荐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主持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经贸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一切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单位按同级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年龄、按职权批准同意继续任职的专职工作人员,其生活补助费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经贸委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贸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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