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工行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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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会基本情况
本协会成立于1989年12月至今12余年。全称为四川省电工行业协会(SiChuan Electric Eqguipment Manufactu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EMA。上级主管单位: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机械行业办公室。本协会是跨地区、跨系统的从事电工产品生产、科研、院校的企、事业社团组织,除了四川省机械行业内的已有电工企、事业外,还发展了集体企业,民政系统、能源、水电、轻工、二轻、劳改、教委、军工等系统以及重庆市的从事电工产品生产的企业参加,采取以自愿、平等、互利的入会原则进行活动。截至目前为止,在册团体会员总数为133个。本协会于2001年正式加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是理事单位)。
协会宗旨及业务范围:
以振兴四川省电工行业为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电工企、事业单位进行联络、信息传递、咨询和服务。反映成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本协会是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助手,接受和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活动开展情况
四川省电工行业协会自1989年12月正式成立以来,主要致力搞好“两个服务”,按照协会宗旨及主要服务内容持续开展各项活动,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1、开展四川电工行业的产品结构、生产、技术状况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分析。
2、发挥协会组织力量,加强电工行业内部协调发展。
3、宣传名、优、特、新产品,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4、宣传企业、提高我省电工企业知名度。
5、推动科技进步,组织各种专业性技术经验交流活动。
6、坚持不懈抓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交流。
7、开展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8、充分发挥各专业分会和协会联络员作用共同搞好协会工作。
9、协会基础建设工作。
10、组织建设工作。
活动地域:四川省及重庆市。协会办有内部刊物《四川省电工行业通讯》广为发行。
三、领导成员情况
理事长:熊俊(原四川省机械厅巡视员)
常务副理事长:潘纪盛(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秘书长:郑广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公司总经理)
四、办事机构
设有协会秘书处办理协会日常业务,秘书长郑广仁、副秘书长陈万全,另有工作人员2人。
五、分支机构
本协会下设6个分支机构
1、发电设备分会,主任单位为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输变电设备分会,主任单位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3、电机分会,主任单位为重庆电机厂。
4、电器分会,主任单位为重庆电器科学研究院。
5、电工器材分会,主任单位为东新电碳厂。
6、工业锅炉分会,主任单位为重庆锅炉总厂。
六、联系方式:可采取信函或电话与本协会秘书处联系。
本协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1号 115室(协会秘书处)
电话:(028)86645995 邮编:610013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电工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四川省电工行业协会,英文名Si-chan Electric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Assocition,缩写SEE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四川省电工行业企事业单位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同行业组织。采取自愿、平等、互利的入会原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以振兴四川省电工行业为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电工企事业单位进行联络、信息传递、指导、咨询和服务。反映成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本协会是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助手,接受和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协会由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机械厅领导,并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及相关行业的供求趋势,在科研、产品、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向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提出中、长期规划的咨询建议;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协调本行业企事业之间和相关行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促进企事业单位形成统一的立场。
(三)收集和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行业技术经济资料;组织经济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才;对企事业进行诊断、指导和咨询,推动全行业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四)协助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制订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和企业升级标准草案,并推进标准的宣贯工作;参与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参与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评比、监督、论证、评优等工作,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共同信守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工企业,凡从事电工产品研究、设计、试验教学的院、所、校等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协会可吸收兄弟省、市、区的同行业企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
根据需要,协会可邀请与本行业有关的权威机构为特邀会员;
协会还可聘请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获得协会发行的刊物、技术经济情报资料和其他信息;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先进技术转让,管理咨询和技术指导等;
(五)对协会各项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协会各级机构的领导人员、工作人员有权批评、质询和监督;
(六)有自愿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必要的资助。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和退会,须按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若不再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可劝其退会;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由协会理事会审议后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允许会员根据自己的情况,同时参加其他行业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协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核批准协会的经费预算和决算;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上届理事会、正副秘书长、各专业分会主任为当然代表出席下届会员大会,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可列席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协商提名时,应考虑到不同专业和大、中、小型企业及科研、设计、试验、教学等方面的代表性。
理事会每半年举行1—2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必须有1/2以上理事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审核通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审核协会经费收支情况,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审核批准预算和决算;
(四)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协会秘书处下设机构和职责分工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决定注销会员退会或除名会员会籍。
理事会可聘任名誉理事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及常务副理事长各一名,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每年开会1—2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三)制订协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监督、检查协会秘书处工作;
(五)批准新会员。
第二十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收长为专职(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批准可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四川省机械厅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准备及会议活动安排,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指导、协调各专业分会的工作;
(三)负责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条件审查,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批;
(四)汇总提出协会年度活动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提出财务预、结算报告;
(五)管理协会文件、资料、财务、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六)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下设各专业分会是协会按专业开展活动的组织。各分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本专业分会的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各专业分会在其主任的领导下,根据协会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活动,各专业分会每年至少活动2次。
各专业分会可通过协商在本分会会员中选举1—2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与理事会秘书处的上下联络工作。
会员可选择参加一个或二个专业分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下设的各职能部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人数的多少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员交纳的年会费,按其年总产值计算,分为4个档次, 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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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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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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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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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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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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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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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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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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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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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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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值由理事会根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决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收费事项。
大专学院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咨询服务。编印资料、举办展览和技术培训等。
(三)资助和捐赠。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国内外或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开支:
(一)划拨各专业分会工作活动经费;
(二)协会开展活动的支出,补贴会议费,专职人员差旅费;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报酬,协会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
(四)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所需开支;
(五)刊物、资料、书报费用及其它所需正当开支。
协会的经费开支,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5号19幢三单元(四厅宿舍院内)。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省级有关领导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终止活动,应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四川省机械工业厅、四川省民政厅批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1989年12月制订
1994年7月第一次修改
1998年12月第二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