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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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于1985年11月开始筹备,1987年11月经四川省机械工业厅同意,1988年1月6日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川科协字(88)字第001号文批复同意成立“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1988年10月27日至28日在成都召开了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成立大会暨学术交流会。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四川省从事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工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工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为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学术交流活动及技术咨询服务。

本会自88年成立至今近14年中,开展学术交流159次,交流学术论文1320篇,学术专题报告31次,参会人数9915人次。开展技术咨询服务10余项。12次被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评为学会活动先进集体,三次被四川省科协评为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本会理事长朱元巢(四川德阳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付理事长:钮小明(西南交大付校长、省人大付主任、教授);

殷嘉胜(原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付院长、高工);

杨顺昌(重庆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

温枢则(中国东方电气公司付总经理、高工);

何建平(四川工业学院付院长、教授);

宋培庆(西南电力设计院付院长、教授级高工);

刘俊勇(四川大学电气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肖家煌(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总工程师、高工);

周继聪(成都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经);

秘书长:殷嘉胜(兼)

    我会历经了第一届理事会到第四届理事会,现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10个,各种工作委员会5个,单位理事12个,会员2100余人,其中高级会员85人。

    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机械行业办公室、挂靠单位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四川省科协和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学会活动的指导并参与他们组织的活动。

我会住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三十号

    编:610041

    话:(028)85589124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章程

 

2001年4月1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 缩写SCES。

    第二条   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四川省电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四川省从事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工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倡导改革、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机械行业办公室、挂靠单位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三十号;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攻关和科学考察活动。在科学技术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研项目方面,提出建议。

    (二)大力普及电工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定、技术标准的编制。

    (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为企业开发新产品,举办新产品展示,进一步开拓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推荐、培养电工科技人才,尤其是青年电工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的先进工作者。

(六)评议和推荐科技成果、学术优秀论文。

    (七)编辑出版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会刊—电工通讯;

    (八)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电工领域各种形式的科技展览会;

(九)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会员、高级会员、荣誊会员;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二)高级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由本会高级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并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

    (三)荣誉会员由本会专委会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团体会员入会须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以上会员统一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二) 团体会员

除享有个人会员的基本权利外:

    (1)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2)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3)优惠得到本会的刊物或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基本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发展会员。

    (二)团体会员

    除个人会员的义务外:

    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科技展览、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与单位理事组成。

    (一)个人理事由本学科中有造诣的、热心学会活动、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担任。由专业委员会、有关厅、局及秘书处推荐;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在知名度较高,经济规模较大,对本会有较大贡献的团体会员中协商推荐,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直接进入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制定本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七)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本学科中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其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颁发聘书。

    第二十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本会由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与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11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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