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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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创立于1988年6月,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受省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科协领导,是以促进四川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为己任的全省性群众团体。学会工作方针:借用协会机制、发挥中介作用、以科技为媒体,为企业服好。学会团结全省汽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奋斗,共同前进。学会的会员来自省内行业主管各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汽车生产厂、农用车生产厂、零配件生产厂、维修企业、销售企业、运输企业等行业各个方面。个人会员包括有省内行业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服务人员、国营和民营企业家等。学会现有团体会员近200家,个人会员600名。有由近百名专家组成的人才库,为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有由教授,高级工程师等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学会的学术交流和技术服务工作。学会按专业设置了分支机构共计11个专业委员会,主要是汽车技术专业委员会、农用车专委会、天然气汽车专委会、发动机技术专委会、汽车零部件技术专委会、汽车电子电器专委会、汽车焊接专委会、汽车运输技术专委会、汽车检测技术专委会、汽车维修技术专委会、汽车营销技术专委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都分别参加1~2个专业委员会,经常参加学会活动。

学会负责行业信息沟通,利用对内对外的交流与联系,收集信息与发布信息。编印有《汽车信息》月刊、《会讯》双月刊,定期印发给会员并对外交流;还主办有互联网站“中国西部汽车网”(WWW.cw-auto.com)和“西部汽车网”(www.west-car.com)。

通过以上媒体传递信息为企业及其产品扩大知名度服务。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入的情况下,学会还为会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在企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以及新项目投入等方面为企业服务。学会负责中国汽车工业科技进步奖四川省的申报工作。扶持会员单位科技项目达标。部分专委会也成立了专家组,为企业服务。

学会还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体现在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市场培育、市场开拓、监督公平竞争以及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协助企业产品论证等。

学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盛大的学术交流年会;不定期地组织全国性的有关汽车产品的展览展销会;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的专题研讨会;组织有关报告会或讲座以及考察活动;开办短训班、培训班。

学会先后连续两届被四川省科协评为全省学会先进集体。

办公地址:成都市新华东路玉沙路90号五楼

电话:(028)86755093  86621364

传真:(028)86755093

邮编:610017 

: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组织机构

 

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组织机构

 

 


 

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的社团登记名称为“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科技、专业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汽车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四川省汽车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汽车行业科技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为促进汽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促进汽车科技战线出成果,促进汽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四川汽车工程事业的发展,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主管单位四川省机械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固定办公场所,学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考察。

(二)组织编缉出版学术、科普和信息交流书刊。

(三)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组织举办科技成果的展览、展示及推广会。

(四)对国家和地方科技政策、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接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技术工作。

(五)对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信息服务,积极促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科技团体、科技专业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七)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的需要,学习国内外先进科技,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知识更新活动,积极发现人才并向相关部门推荐。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汽车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拥护学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认真履行义务者,可向学会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拥护学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及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1、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汽车科技事业的工作者。

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长期从事汽车行业工作,具有一定科技工作经验和学识,或在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技术革新人员。

3、积极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4、学生会员:正在学习汽车专业有关科目的大专、中专院校的高年级在校学生,由本人申请,履行与会员相同的人会手续,可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由本人申请,可转为正式会员,不再办理人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团体会员:

(一)选派代表参加学会的有关各项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可作为学会的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候选单位,并推荐符合当选条件的代表参与相应候选。

(三)优先、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要求学会协助组织学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相关的技术项目活动;

(五)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的技术信息交流服务;

(六)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学会的有关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取得学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团体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五)资助学会活动经费和基金;

(六)为学会开展相关的活动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协助;

个人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交纳会费,第二年仍不补交,或1至2年无充分理由而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五)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通过并聘任本届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确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召开每两年一次的学会学术会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亦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汽车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下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向理事会提出规划目标;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订相关工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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