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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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的前身是四川省照明电器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1月8日。2000年11月30日经省民到政厅川民民[2000]80号批准更名为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是四川省电光源、灯头灯座、灯具、灯用电器附件、照明电器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照明自控装置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的宗旨是政府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沟通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的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搜集整理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本行业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及产品技术鉴定、推荐行业内名牌产品;组织本行业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扩大交流与合作,繁荣市场,共促发展。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现有会员企业数十余家,他们中有普灯生产规模上亿只、名列全国第七位的成都天星照明集团公司,有全国灯用钨钼丝生产的骨干企业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荧光灯年产量上千万只和我国唯一的荧光灯自动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企业成都庆光电器总厂,有莹光灯排气机生产的老牌企业和节能灯设备开发并出口美国的国投国光有限公司,有省内唯一一家生产荧光灯玻璃外管的四川省照明电器公司,有汽车拖拉机炮和矿灯生产的自贡通明照具有限公司,有霓虹灯和节能灯生产企业成都霓虹灯广告公司,有庭院道路灯具生产的专业厂家成都华西灯具厂、成都华体实业有限公司等。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电光源专业委员会及灯具,灯用电器专业委员会。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现任理事长高言康(原四川省轻工总会副会长、四川省科技顾问团工业经济组副组长)、副理事长周裕祥、李渝、郑良文、孔刚、赵文奇、焦抗帝、余礼忠,常务副理事长万佳贞,秘书长钟声贵、副秘书长高光义、陈昌鸿。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将与勤务员企业一道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为实现四川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地址:成都市福兴街30号轻工大厦附五楼
邮编:610016
电话:028-6754721
传真:028-6754721
四川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简称(省照协),英文名称为:SICHUAN
LIGHTING ELECTRICAL EQUIPMENT EPRADBE ASSOCTAPFTDN,缩写:(S、E、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四川省电光源、灯头灯座、灯具、灯用电器附件、照明电器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照明自控装置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二)本协会在四川省内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
(三)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
(四)本协会加入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为社会团体会员,承认中照协章程,履行团体会员义务,享有团体会员权利。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一)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是政府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本协会致力于沟通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省经贸委轻工行业办、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承办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委托的事项、
(四)搜集整理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本行业、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本行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中、长期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设。
(五)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六)维护会员的权利,调处会员纠纷,商定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企业之间利益,推动行业内外联合。
(七)协调本行业与相行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总是促进行业发展。
(八)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产品技术鉴定,推荐行业内名牌产品。
(九)组织本行业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十)承办会员和其它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公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连续三年未交会费又未上报缓免和说明的,视为自动退会处理。
会员单位因亏损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者,可提出免交会费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免交。
(二)会员单位依法破产、撤销;
(三)停业或转产不再恢复照明产品生产、经营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叟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备下届协会的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肃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贸委轻工业行业办审查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四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斯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贸委轻工业行业办审查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地会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副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会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求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酬金根据协会财务、收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报经四川省经贸委轻工行业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经贸委轻工行业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经贸委轻工行业办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年十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