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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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是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主管的社会团体组织,现有单位会员53个,理事70名,常务理事18名,协会会长由罗长树同志担任。常设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现有兼职工作人员4人,秘书长由王益民同志担任。协会现有内部发行刊物《有色工业信息》一份,并与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省有色金属学会联合主办公开发行刊物《四川有色金属》一份。

二、历史没革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是由原“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更名而来,于1999年10月19日获省民政厅正式批复。

三、宗旨:

为企业、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

四、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收集、整理、传播国家对有色行业的政策导向,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合法权益。

3、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4、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5、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6、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7、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8、出版刊物,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9、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五、活动开展情况:

 2001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三次理事会议,调整部份单位理事人员、新增理事单位9个并相应增补9名理事。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坚持服务宗旨,先后派员到省内9个市州的35户有色企事业单位调研,针对生产经营、企业改制、争创名牌、生产许可证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省企业联合会一道,组织有关企业赴长沙学习国企改革“两 置换”的经验;帮助有关企业落实高耗能电价优惠政策,目前,全省有色企业有12户享受了该政策;积极参与协调铝合金建筑型材市场价格,协调企业与政府部门关系,为省内铝型材企业进入重庆等省外市场创造良好外部条件,组织并推动铝型材生产企业做好换(发)证前的准备工作,配合这项工作,协会还与四川省有色金属学会联合举办了“铝合金建筑型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会议”并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有关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联合召开的“十五”全国铅锌工业发展座谈会精神,组织开展了铅锌工业调查;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编发了12期《有色工业信息》,发行数量达1020份,发布信息300余条;出版4期《四川有色金属》期刊,发行数量5200册,发表科技论文44篇(约40万字),并在该期刊上为会员单位作广告宣传;此外,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推荐管理优秀论文3篇,向省企业联合会推荐“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项,并获得一等奖。

六、领导成员情况:

  长:罗长树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李朝柱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副总经理

张惠国     峨眉半导体材料厂厂长

彭绍雨     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郭志敏     821厂厂长

秘书长: 王益民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处长

副秘书长: 温育智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副处长

张忠辉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处长

办事机构:

协会秘书处——现有兼职工作人员4人

七、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二十二号

     邮政编码:610041

     联 系 人:彭琼芳

八、协会章程: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简称四川有色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NIA。

 第二条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是由省内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管理组织,是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四川有色协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有色金属工业持续稳步发展的中介组织,是政府与有色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四川有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有色公司)。本协会接受省有色公司业务指导,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四川省企业管理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其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四川有色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职能是服务、行业自律、参与行业管理和接受委托等,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收集、整理、传播国家对有色行业的政策导向,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出版刊物,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本协会实行开门办会方针,省内各种经济类型的有色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与有色金属工业相关的其他社团组织,凡符合会员条件,经本协会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愿意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四)个人会员须在我省有色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特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单位签注意见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备案并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研究本会工作,并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获得和使用本会编辑出版的期刊及资料的优先权和获得咨询服务或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单位开展学术研究、业务培训等有关活动,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必要支持;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有色公司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采取协商、推荐的方式提出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因调离、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理事时,原推荐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更换,推荐的新理事人选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成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换和特殊情况下的理事增补;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有色公司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有色公司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有色公司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有色公司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有色公司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有色公司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有色公司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本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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