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简称省“两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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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原名称为四川省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1年,2000年1月6日更名为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届主要领导:会长邹广严副省长,副会长倪润峰、谢木喜、王国春、杨廷阔、周志斌、冯述林、吴显名等,秘书长吴显名、副秘书长张集山。

四川省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5年,并同企业联合会挂两块牌子,一个办事机构。

“两会”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经营者)服务。其主要职能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等各项服务。

“两会”的主要职能:

1、开展调查研究;

2、开展企业管理咨询;

3、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企业的各项适应性培训;

4、开展企业文化的研究与宣传;

5、开展多项企业管理和企业家的评价活动;

6、组织企业和企业人员开展省内外和国内外的培训考察交流活动;

7、开展企业信息交流和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工作;

8、开展中外合作环保推进工作;

9、组织企业管理等方面音像、书刊推介;

10、作为四川省雇主组织代表参与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11、开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活动。

  “两会”下设部室有:

   秘书长室   85433621  吴显名秘书长 张集山副秘书长

   办公室     85451759    峰副主任

   财务室     85435640           李珂玲

   会员部     85438953  许桂蓉主任

   培训部     85450556    主任

   咨询部     85431567  邹开蒙主任

   信息部     85431796  谭庆伟主任

   研究部     85449867  刘家伟副主任

   宣传文化中心   85441580  翟海鹰主任

   荷环保项目合作(四川)办公室  85444116  周伟

   并设有六个专业委员会:

1、四川省企业经营研究会         负责人谭庆伟

2、四川省企业管理咨询研究会     负责人邹开蒙

3、四川省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研究会  负责人刘家伟

4、四川省企业文化研究会          负责人翟海鹰

5、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负责人许桂蓉

6、雇主工作委员会                负责人许桂蓉

7、培训工作委员会                负责人侯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合署简称为四川省企联(省企联)。

第二条    省企联是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由四川省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及其经营者、全省行业性、地区性企业团体以及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省企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面向企业,为企业、企业团体、企业家(企业经营者)服务。团结联合企业团体、企业工作者,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等各项服务。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企联会址设在成都。

 

第二章       

 

第六条   省企联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一、制订省企联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省企联成员之间的关系。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推动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四川经济发展服务。

三、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做好政府委托的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密切联系企业,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发现问题,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成果,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五、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六、组织省内企业与省外企业团体及政府部门、国外企业及有关组织、政府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活动,参与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机制谈判,协调和处理企业劳动关系。

七、增强并改进研究、培训、咨询、信息、企业文化宣传、权益保护等服务功能,并不断拓展新的服务功能及领域

八、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九、加强同省级行业性、地方性企业团体的业务工作联系,发展省企联系统的整体优势。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团体(单位)会员:

1、在我省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2、全省行业性和地方性企业团体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个人会员:

1、热心企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与企业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

3、非团体(单位)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5、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法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十条    省企联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会议。

全省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由省企联与全省行业性、地方性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代为主持。

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3、制订和修改章程;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审议、批准理事推选办法,推选理事会理事。

第十一条    省企联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全省会员代表会议职权。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理事通讯会议形式商讨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听取并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3、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4、审议经费收支报告;

5、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6、推选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如工作变动离开单位,由原单位推荐新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3、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秘书处提名和有关议案,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4、审议设立或调整工作机构议案;

5、审议增免会员议案;                

6、审定荣誉称号、表彰奖励;

7、领导秘书处工作。

4、5、6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先行后报。

第十四条   省企联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秘书处是省企联常设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    全省行业性、地方性企业团体,是服务于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社团组织,分别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业务上接受省企联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会可建立专业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十七条   主要经费来源

1、会费;

2、有偿服务收入和企事业收入;

3、省内外、国内外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4、受委托项目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省企联依法占有的第十七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省企联的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省企联修改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省企联修改的章程,由会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企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终止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企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省企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企联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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