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简介

http://www.ica.gov.cn

  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成立于1983年4月25日,共有团体会员单位138个。

  1983年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成立时,由国家经贸委,机电部、机械部、清华大学等组团到会宣讲《全国设备管理试行条例》,在1992年江西省设备工作会议上,省长吴官正、省长助理张云川到会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省上下要进一步落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快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共17人,常务理事46人,理事93人,十几年来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民政厅的领导下,开展了各项设备管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绩。

  我会每年开展各类设备管理培训班4-7期,设备经验现场交流会2-3次,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设备管理宣传工作会议,另外积极为企业盘活国有资产。

  我会的宗旨:

  在主管部门及民政厅社团办的领导下,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工作。

  业务范围:

  一、研究设备管理论政策,

  二、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三、技术培训,

  四、咨询服务信息交流,

  五、设备调剂,

  协会主要领导成员:

  会长:陈锡文,原省经贸委付主任,现任省人大常委

  付会长:何敬成,现任九江石油化工总厂付厂长。

  付秘书长:卢华石,现任省设协付秘书长,主持工作。

  地址:江西省府大院北二路102号

  邮编:330046

  电话:6226133

  传真:6262261

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英文:Jiang Xi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ning,缩写:JXAP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本主管部门及民政厅社团办领导下,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业务日常工作中必须接受江西省经贸委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住地: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设备管理理论、政策;

  (二)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三)技术培训;

  (四)咨询服务、信息交流;

  (五)设备调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1)行业和地、市设备管理协会;

  (2)大中型企业(公司);

  (3)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及独资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4)学会、研究会、学术团体、科研、教学、情报等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淮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