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轻工行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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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会的基本情况

大连市轻工行业协会是大连市政府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大连市轻工行业全市性和综合性的中介组织,坚持“双向服务”的原则,是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同时,接受大连市经贸委、物价局、科技局、劳动局、统计局、技监局和工商局的授权委托,承担行业统计、行业规划、技术进步、市场开拓、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价格协调、人才开发与培训等8个方面工作任务。该协会还将为企业提供产权改革、法律咨询、招商引资、行业准入、对外交流等方面的服务。

 

    二、协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两个服务”。一方面,履行被授权和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为政府决策服务;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为全体会员服务。

 

    三、协会的主要领导和常设办事机构

    (一)协会的主要领导名单

      长:孟繁荣联系电话:0411-2672318)

副会长:程绍奎(专职)

          萍(专职)

        贺传江(专职)

        石连盛(大连服装机械总厂厂长、党委书记)

        刘丽春(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余加祐(大连轻工业学院院长)

        邹本宽(大连三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贺传江(兼)联系电话:0411-2681102,传真:0411-2681121)

(二)常设办事机构

1.办公室联系电话:0411-2681810)

主任:穆萍(兼)      副主任:张双荣

职责:

①负责文秘、档案、日常行政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和协会办公会等日常工作安排;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②负责代管协会的管理,向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事项。

③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组和人才库的工作。

④负责收集行业统计报表,依法开展行业统计,按制度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负责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资料,建立行业技术信息网络。

⑤负责原机关遗留问题的处理。

2.规划发展部联系电话:0411-2389204)

部长:朱洪庆

职责:

①负责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结构调整、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受委托组织重大基建、技改、引进项目的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工作。

②参与重大技术改造、合资合作、技术创新项目的咨询和评估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和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工作,参与轻工行业全面质量方面的管理、名牌产品的推荐和行业准入的征询,参与修订、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种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③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行业招商引资、引进国外智力和组织出国培训;举办产品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

④负责协会中外商投资企业会员年检及申报“两类企业”的初审工作。

3.联络部联系电话:0411-2672716)

部长:辛士贵

职责:

①负责联系发展会员,加强会员间的工作交流,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并进行会员的日常管理。

②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工作,参与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纠纷并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组织技术工人技能大赛。

③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拟定发展会员的标准、办法和会员的管理办法;拟定协会分支机构及行业分会的设立方案。

④协助价格部门做好行业内价格管理,推荐参加市政府价格听证会的企业及代表名单。

4.资产财务部联系电话:0411-2672708)

部长:武丽云

职责:

①负责协会的资产管理及日常财务工作;负责财务统计报表工作,审核协会经费和年度预决算。

②负责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作出会费使用说明,负责对代管协会财务、资产的监督工作。

 

四、协会章程

 

大连市轻工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大连市轻工行业协会(简称轻工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LIGH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L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大连市轻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被授权和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我市轻工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大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99号;邮政编码:116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全市轻工行业发展基本状况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分析研究行业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趋势,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行业统计报表,依法开展行业统计,按制度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发布行业信息资料,建立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

(三)参与重大技术改造、合资合作、技术创新项目的咨询和评估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及推广应用,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市场调查,发布市场行情信息,举办产品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

(五)参与制订、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协助做好质量教育及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六)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国家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初审和国家规定的强制认证、强制检验工作。

(七)推动名牌战略实施,参与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工作,规范企业行为,倡导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参与驰名商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推荐和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内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实行行业价格自律;推荐参加政府价格听证会的企业及代表名单。

(十一)开展人才开发与培训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信息,组织专家队伍为企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参与或组织技术工人技能大赛。

(十二)承担市经贸委委托的其它行政职能;受委托处理原轻工业总公司机关遗留问题。

(十三)接受国家和省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轻工联合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轻工行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大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轻工行业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五)长期在轻工行业工作,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案权;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实施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轻工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      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以诚相待,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轻工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6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连市经贸委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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